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期刊名称:
全部
作者: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期刊年份:
全部
期号:
学科分类:
全部
搜索 清空
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说及其修正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
4
129-141
苏伟康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我国司法实务所惯用之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说有别于学理通说之旧实体法说.两者在标的识别、审判对象确定和既判力范围上均持不同立场.法律关系说以权利关系为识别标准,标的内容涵括先决权利关系及其所衍生之请求权与形成权.这一标准归因于苏联法移植,又在实体法理、裁判方法和司法政策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沿袭至今.基于权利保障与纠纷解决并重的诉讼目的观,诉讼标的理论应以旧实体法说为底色,利用解释方法和裁判技术对现行法律关系说予以修正.具言之,《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适用应在"诉讼标的为法律关系"的框架下通过"诉讼请求"要件发挥识别请求权主张的功能,将实质否定型重复诉讼限于否定判决主文之情形.同时,法院可向当事人积极释明对待给付请求主张,在诉辩双方和诉审主体就合同效力认识不一时分别适用不同释明规则形塑审判对象.最后,先决关系认定无既判力的基本立场不宜动摇,当下应予坚守.
诉讼标的        法律关系说        旧实体法说        审判对象        既判力        释明
  
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说及其修正

苏伟康*

目次
  一、审判实务中的法律关系说
  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说的适用逻辑
  四、法律关系说的理论修正
  五、结论
内容摘要:我国司法实务所惯用之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说有别于学理通说之旧实体法说。两者在标的识别、审判对象确定和既判力范围上均持不同立场。法律关系说以权利关系为识别标准,标的内容涵括先决权利关系及其所衍生之请求权与形成权。这一标准归因于苏联法移植,又在实体法理、裁判方法和司法政策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沿袭至今。基于权利保障与纠纷解决并重的诉讼目的观,诉讼标的理论应以旧实体法说为底色,利用解释方法和裁判技术对现行法律关系说予以修正。具言之,《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适用应在“诉讼标的为法律关系”的框架下通过“诉讼请求”要件发挥识别请求权主张的功能,将实质否定型重复诉讼限于否定判决主文之情形。同时,法院可向当事人积极释明对待给付请求主张,在诉辩双方和诉审主体就合同效力认识不一时分别适用不同释明规则形塑审判对象。最后,先决关系认定无既判力的基本立场不宜动摇,当下应予坚守。
关键词: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说;旧实体法说;审判对象;既判力;释明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法学体系化进程和教义学建构中的核心命题。理论界大都将我国诉讼标的理论定性为旧实体法说。〔1〕司法实务中也确有部分案例采用旧实体法说释法说理。〔2〕然而,审判实务中更为常见的处理方式是以“法律关系”来界定和区分诉讼标的。〔3〕裁判文书常有“诉讼标的是于某与大千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4〕“诉讼标的是谢某与鑫雨公司、山鹰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法律关系”〔5〕等表述,可称其为“法律关系说”。法律关系说与旧实体法说难以等量齐观。〔6〕
  在《民法典》重塑实体规范体系后,如何化解法律关系说与旧实体法说的冲突,继而明确诉讼标的之标准,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性课题。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 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翻新法院释明规则后,〔7〕诉讼标的理论迎来了修正的契机。
  本文将首先整理提炼法律关系说在审判实务的具体表现,解析“法律关系”的多重含义,廓清法律关系说与旧实体法说的联系和区别,进而分析法律关系说的适用逻辑,探明法律关系说获得实务青睐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研判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的应有走向,通过对现行规范的解释和裁判技术的检讨对法律关系说予以修正,以期助力诉讼标的制度法理化、本土化和实用化之建构。
一、审判实务中的法律关系说
  在诉讼标的理论的视角下诉讼法最为关注法律关系的计量标准与构成内容。我国司法实务一般认为,法律关系以法律事实为区分标准:一(组)法律行为形成单一合同法律关系;同一侵害事实发生单一侵权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涵括先决法律关系及其所生之请求权或形成权。
(一)标的同一性识别以法律关系为准
  诉讼标的同一性的识别是判断此诉与彼诉的核心依据。标的同一是触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47条重复诉讼禁止条款的要件之一。多数司法实务以实体法律关系为准判断诉讼标的。如就同一股权转让协议,前诉当事人主张合同解除,后诉相对方主张合同撤销,两诉为同一协议所涉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相同。〔8〕上述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标准有别于旧实体法说的请求权标准。惟应注意,尽管两者对于标的同一性的理解不同,但在“三同型重复诉讼”的判断上,借助第247条中“诉讼请求”要件的调节,法律关系说基本达成了与旧实体法说相一致的效果。如就同一合同,前诉主张继续履行,后诉主张其他违约责任,则两诉诉讼标的相同但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9〕
  标的同一与否也是辨别共同诉讼形态的主要标准。《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共同诉讼区分为诉讼标的同一(共同)的必要共同诉讼与诉讼标的同类的普通共同诉讼。实务权威观点将“诉讼标的共同”解读为基于同一物权或者连带债权债务,或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上原因产生的共同的权利义务。〔10〕如当事人请求确认实体法律关系本身效力,则将涉及多主体法律关系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界定为诉讼标的同一的必要共同诉讼。〔11〕但这一标准明显与现行实体法规范相冲突。根据《民法典》第178条第1款,连带债务债权人在诉讼程序上可以任意选择债务人作为被告,为普通共同诉讼,而非必要共同诉讼。据此,在一般保证债务中,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债务人主张一审法院存在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12〕但这种处理依然是采用法律关系标准来判断标的同一性,仅是将连带债权关系拆分为更加具体的“基本债权法律关系”和“保证债权法律关系”。上述案例典型呈现了法律关系概念的多义性:从宏观到具体的多个层次上,都可能成立数量不一的“小”法律关系。换言之,法律关系的数量判断取决于观察视角。
(二)审判范围以法律关系为单位确定
  法律关系说认为,除当事人所主张之请求权或形成权外,同一法律关系项下未被主张的请求权和形成权,合同关系的各种效力形态所对应之给付请求都有成为裁判对象的可能。
  第一,审判对象涵括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外的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其他关联请求权与形成权。在给付之诉中,多数法律关系都存在一个以上的请求权,其中不乏彼此依存的关联性请求,如对待给付请求权。实践中,法院普遍在一诉中将关联性请求合并裁判,而不论其是否被当事人所主张。在基于《股票委托销售协议》形成的无名合同关系中,法院除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票转让款外,在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股票返还事项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仍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应将案涉股票返还给被告。法院认为此系双方合同义务的对等履行,并非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之裁判。〔13〕
  第二,审判范围扩展至所有合同效力形态所对应之给付请求。当事人对于特定法律关系的主张仅是主观上的认识或期待,但其客观状态只有在法院经过实体审理之后才能确定。法院对于法律行为的不同认定将导致法律关系呈现完全不同之性质,尤以合同关系为典型。法律关系说将合同关系的多元效力整体地理解为同一标的,审判对象并不限于原告诉请所依据的合同效力(有效或无效),而是统一地特定为“大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合同有效,请求被告继续履行,法院直接就合同无效后的利益分配做出处理,被视为是在处分主义支配下行使审判权,没有违反不告不理原则。〔14〕
(三)既判力及于先决法律关系认定
  根据《民诉法解释》247条,如果前后诉法律关系同一,后诉诉请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为重复起诉。法院普遍认为,给付之诉裁判结果涵括对作为判决理由的先决法律关系之认定。前诉对判决理由先决法律关系的判定将对后诉发生确定拘束力,后诉法院不得推翻甚至不得再为决断。如果当事人在后诉(确认、给付或形成之诉)就先决关系认定提出相矛盾的诉讼主张,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案例一:前诉原告依据《存款协议》请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被告抗辩双方为委托投资法律关系。前诉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委托投资法律关系。前诉被告在后诉主张确认《委托投资协议》有效与履行合同,是对前诉裁判结果的对抗或否定。〔15〕案例二:前诉原告起诉被告任职公司要求支付工资。前诉法院认定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驳回诉请。前诉判决生效后,原告再次起诉被告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构成重复起诉。〔16〕在上述案例中,后诉请求均直接或间接地否认了前诉裁判结果中的先决法律关系。后诉法院均以《民诉法解释》247条第3款后半句“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为据认定后诉为重复起诉,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禁止对前诉法律关系为相反主张。上述案例表明,给付之诉中法院对作为请求权成立条件的先决法律关系的认定具备禁止再诉和拘束后诉的确定力,既判力及于判决理由中先决法律关系之认定。
  实践中不乏个别相反见解。有裁判明确指出,既判力仅限于裁判判项,对“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17〕还有判例直接援引学理,明确判决主文有既判力,而前诉判决在判决理由部分对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的认定不对后诉产生拘束力。〔18〕就前述两示例而言,两诉均为合同之诉。前者在结果上并未否认前诉对于诉争合同有效性的认定。后者尽管对合同效力作出了相反判断,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无论后诉法院是否接受前诉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判断,法院都可以依合同内容裁决,这或许也是后诉法院敢于否定前诉裁判对先决合同效力认定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关系说与传统旧实体法说存在显著差异。在我国规范语境下,两者除在“三同型重复诉讼”的判断上可以达成基本相似的效果,在标的单一性识别、审判对象确定和既判力范围等问题均持不同立场。学说分歧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关系说中的“法律关系”与旧实体法说中的“请求权”大相径庭。鉴于此,唯有厘清法律关系与请求权的实体涵义才能准确分辨法律关系标准与请求权标准,进而理解富有本土特色的法律关系说。
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权利人对他人或财产所取得之法律上联系。“法律关系”与“权利”概念密切相关,在很多时候两者也确实可以互为替代。但在诉讼标的理论中,法律关系究竟与权利,尤其与请求权之间存在何种对应、关联与区分,则有待澄清。
(一)法律关系的三重含义
  在现代私法理论中,主观权利的涵义既包括了表示受保护之法律地位的权利关系,也涵括了请求权,未能加以区分。〔19〕结果是,以主观权利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既可以指代权利,也可以指称请求权。这种混用遮蔽了权利与请求权的差异,在债权与请求权之间尤为明显。〔20〕但如果请求权与其所要保护的权利处于同一位面,在划定诉讼标的时这些(混淆)权利的矛盾将暴露无遗。〔21〕
  权利关系与请求权不是同一概念,也非种属关系。权利的本质是确定利益在法律上的归属,其功能在于标识在法律上归属于某人的利益范围,一般表现为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地位或资格,如生命权、人格权、合同关系等。请求权则是具体实现这种保护的手段,是由权利整体所赋予的法律之力的一个断面。请求权不仅表明了一种客观上的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也表明了一个特定人对他人的特定请求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和执行。权利主体得以利用请求权实现、保有和维护法律所分配之利益。
  就两者关系而言,权利关系发生和决定请求权,但请求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方面,权利关系是请求权产生的基础,也是其成立的先决条件,在纯粹给付之诉中可称之为先决法律关系。请求权主张必须以一定先决关系为前提。同时,权利关系对于请求权具有指引性的支配作用。法院仅能就特定的权利所产生的请求权进行裁判。另一方面,相对于先决权利关系,请求权具有明显的独立性。第一,法院对于请求权主张成立与否的判断不影响权利关系本身的性质与效力。在诉讼程序中,请求权与基础权利(即权利关系)截然分离,法院就前者在主文中所为之判断有既判力,就后者在裁判理由中所为之判断无既判力。第二,请求权之间彼此独立。基于同一保护地位可以产生多个请求权,且彼此之间相互并立,分别构成不同标的。
  至此,法律关系的三重含义全部呈现:第一,法律关系可以表示受保护地位的先决权利关系,如“所有权”“买卖合同”与“侵权关系”;第二,法律关系可以指代作为保护手段的请求权或形成权;第三,法律关系是统合权利关系与请求权的整体性结构。我国诉讼标的理论中的法律关系属于第三重含义。
(二)旧实体法说的理论澄清
  旧实体法说以请求权主张而非“整体法律关系”为识别标准。我国台湾地区学界常有此种表述:“诉讼标的乃原告以诉所主张或否认之权利义务关系,亦即为法律关系。”〔22〕但此处的“法律关系”仍系“请求权”之指称。一方面,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以请求权为准。在借贷合同之诉中“前诉请求返还原本,后诉请求给付利息,两者法律关系有别”。〔23〕此处的法律关系分别为本金请求权与利息请求权,而非借贷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判决既判力范围依旧限于实体请求权,而“发生该请求权之基本权利或法律关系(所有权、买卖关系、债权关系),非诉讼标的法律关系本身,确定判决纵为判断,无既判力”。〔24〕据此,我国台湾地区诉讼标的理论亦为传统旧实体法说。
  然而,旧实体法说在确认之诉中也可以适用权利关系的标准识别标的。德国学者尧厄尼希在其教科书中列举了三种确认之诉,分别为对绝对权和某种法律关系的确认、对请求权的确认和消极确认之诉。〔25〕第一种确认之诉其实就是对作为受保护地位之权利关系的确认。尧厄尼希专门提及了这种标的与给付之诉标的之区分,“给付之诉只能涉及来源于绝对权的各个请求权,而不是绝对权本身”,给付判决既判力不及于绝对权或法律关系。第二种确认之诉就是对请求权的确认。前两种确认之诉就是法律关系多重含义的直观体现,两者可统称为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因此,确认标的常被简化表述为原告请求确认存在(或不存在)法律关系的主张,且不因学说的更迭而变动。
  对于旨在变动法律关系的形成之诉而言,若采旧实体法说,诉讼标的为原告所主张的形成诉权(或称形成要件、形成原因),〔26〕家暴事由和重婚事由分别为成立效果一致(婚姻关系消灭)但性质不同的形成权,为相异诉讼标的。若依新说,则诉讼标的是法律关系变动之本身,家暴与重婚都是实体法赋予当事人变更婚姻关系的诉讼理由而已。
  综上,旧实体法说的表达式应为诉讼标的=给付之诉:请求权主张=形成之诉:形成权主张=确认之诉:法律关系(权利关系或请求权)的主张或否认。
(三)法律关系说的教义阐释
  法律关系说以权利关系为准识别和特定诉讼标的,标的内容涵盖先决关系及其所生之请求权。与旧实体法说相比,法律关系说将诉讼标的由请求权层面上升至权利关系层面,识别标准更为直观,标的内容更为广泛。
  相较而言,法律关系说与旧实体法说在适用效果上具有一定相似性。一方面,如果同一权利关系项下只有单数请求权,两种标准下都仅成立唯一给付之诉。另一方面,在诉讼标的理论论争主战场的“请求权竞合”问题上,由于所竞合之请求权必然来自不同的权利关系,法律关系说与旧实体法说的处理并无二致。〔27〕正是基于这种相似性以及“法律关系”概念的多义性,“法律关系”被暧昧不清地用于诉讼标的的识别作业中,我国诉讼标的理论也常被冠以旧实体法说之名。
  但是,法律关系说与旧实体法说的审判对象和既判力范围分歧不容忽视。一方面,由于法律关系说将整体法律关系作为标的单位,同一法律关系内部的其他请求权也获得了进入审判范围的可能,包含原告可以主张的其他关联给付或形成请求,甚至涵盖了本应由被告所提起的抗辩或反诉主张。另一方面,法律关系说将先决权利关系视为诉讼标的之组成部分,赋予其既判力,并通过《民诉法解释》247条中的“实质否定裁判结果”条款得以规范化。特别在合同之诉中,法律关系说认为源于同一(组)法律行为的合同权利关系为单一诉讼标的,其效力状况与诉讼标的之范围无涉,合同有效、无效、未成立、可撤销等均未超出合同关系之范畴。〔28〕基于有效的继续履行与违约损害赔偿,与基于无效的损害赔偿与返还清算均可被“合同法律关系”所统摄。但在实体法上,当事人基于合同无效的返还请求权的依据,或系于物权法,或系于不当得利法或合同法〔29〕旧实体法说视其为不同标的。而法律关系说类同诉讼法二分支说或美国法上的纠纷事件说,将基于合同有效与合同无效的给付请求视为同一标的。此时,当事人的主张已经丧失了限定诉讼对象的约束功能,审判范围超出处分主义范畴。
三、法律关系说的适用逻辑
  法律关系说在我国确立与沿用的原因是多元化的。在法制史上溯源,我国法律关系说的确立根由自苏联法移植。〔30〕然而,自1982年始,《民事诉讼法》通过四次修正、司法解释历经三次补全,苏联法残留已逐步肃清。在学界持续呼吁贯彻旧实体法说的背景下,法律关系说却能始终占据实务主流,除去路径依赖的影响外,法律关系说主导地位的形成还有更为深刻的理论成因。
(一)在实体法理上绑定权利关系与请求权
  我国民事实体法并未以请求权为中心构建。自《民法通则》始,实体法就以“民事责任”作为权利救济的主要工具。应当看到,民事责任与请求权的逻辑起点并不一致,《民法典》第179条之责任形式与请求权并非一一对应,债权人请求权与债务人赔偿责任的数量关系上也有不同理解。〔31〕但究其实质,所谓民事责任就是债权人的请求权。〔32〕至少可以说,民事责任是请求权在我国法中的表现形式之一,本文暂不对两者进行区分。〔33〕
  在法律关系的语境下,旧实体法说将请求权视为相对于权利关系以外的一种法律关系。然而,我国学界对此存在不同认识。分立说主张,民事责任本身为法律关系的一种,而非法律关系的要素,〔34〕即民事权利(受保护之法律地位意义上的权利关系)与民事责任(请求权)分别成立法律关系。复合说认为,法律关系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三者结合而成,〔35〕民事责任为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36〕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