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时代,期刊作者的隐私面临的法律风险相较以往更为严峻,表现形式也存在特有的现象和困局,即体现着三类对立统一的情形,期刊作者隐私的保护存在着持续的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动态博弈和价值平衡,涉及诸多的价值主体,因此需要探寻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并进行法治规范.我国应结合《宪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确保作者个体权益与公众利益整体协调平衡的基础上,通过成体系的法治规范,合理地平衡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与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的界限,从多层次、多领域、多阶段为其提供动态化、体系化的法治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