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证据随着科技进步而产生,但对于这种新型证明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其证据种类的认定,现行法律规定还存在空白,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为应对此种情况,须进行大数据证据的证据属性及种类的探讨.首先,厘清概念,大数据证据和大数据及大数据技术有相似性又有不同.其次,一项证明材料要成为证据需具备证据资格,大数据证据的证据资格主要围绕关联性和客观性这两种证据属性展开.最后,法定证据种类的设定限制了大数据证据等具有多重证据形式的新型证明材料,故要打破法定证据种类的桎梏,弱化对证据种类的要求.
大数据证据 大数据技术 证据属性 法定证据 多重证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