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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论视域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罚界限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2年
5
95-107
阴建峰;张印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的急剧扩张,反映了其入罪标准的模糊和竞合处断的混乱.该罪法律性质为帮助行为正犯化,同时具有独立性限度.应从因果关系归责的实体因应和追究犯罪的程序困境纾解把握其立法意旨,立足规制对象的类型化、处罚范围的有限性和法益保护的必要性,合理设定入罪门槛.可将信息网络帮助行为类型化,并以中立帮助行为理论限制其处罚范围,进而转向竞合考察,以"深度参与性"标准来区分帮信罪与共犯,且遵循法条竞合择一重处断原则.基于帮信罪的独立性质和法益保护范畴,其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想象竞合.通过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阶梯式分流模式,可以厘清帮信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科学限定其成立范围,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行为正犯化        共犯成立        竞合适用        阶梯式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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