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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法治评价:主观评价何以低于客观评价?——以"珠三角"城市为例
《广东社会科学》
2022年
2
230-240
郑方辉;王正;柳洁
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暨法治评价与研究中心;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州510641;梧州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广西梧州543000
"以评促建"补齐区域法治建设短板,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工具.作为层次分析法特例,将主客观指标互补互证的区域法治评价指标体系运用于"珠三角"城市的实证中,结果显示,2015-2020年三次评价指数,主观评价均明显低于客观评价.这种现象(二者落差)将导致法治建设目标价值偏离、建设动力耗散和政府公信力弱化.究其原因,涉及历史文化、体制机制、群众认知与个体偏好等复杂因素,但主要指向法治供给与需求错位、人治观念及其惯性、群众参与机制缺失以及抽样调查的系统性误差等.基于国家发展战略中"珠三角"城市法治建设的示范性与引领性,进一步提升区内法治指数,应以群众满意度最大化为导向,科学定位法治建设目标,不断满足社会法治需求,提高法治公共产品质量.同时,要努力遏制各种形式主义,让人民群众成为法治建设的主体.
区域法治评价        主观评价        客观评价        群众满意度        以评促建        评价技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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