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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英国法律知识的大众传播及其中国影响——以《人人自为律师》的译介为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
6
125-141
冷霞
华东政法大学
人人自为律师        英例全书        英国法        法律大众化
近代英国法律知识的大众传播及其中国影响

——以《人人自为律师》的译介为例

冷霞*

目次
  一、前言
  二、“人人自为律师”的理想:精神溯源
  三、《人人自为律师》的读本:载体变迁
  四、《人人自为律师》的翻译:中国诠释
  五、结语
摘要 《人人自为律师》是17~19世纪英国兴起的法律自助书籍。此类书籍以英国近代兴起的人文主义、自由主义、平等主义思潮以及新教理念为精神源头,以法律语言的通俗化、法律形式的简明化以及法律职业的民主化为目标,致力于法律知识的大众传播,塑造了近代英国法律大众化的亚传统。至19世纪80年代,《人人自为律师》读本由晚清维新思想家胡礼垣译为《英例全书》,成为英国法在中国的首次全面译介,并且诠释了晚清中国对法律大众化的本土化理解。
关键词 人人自为律师 英例全书 英国法 法律大众化
一、前言
  法律精英化与大众化的路径选择并非中国现代法治转型中所遇到的独有问题,在素以法律精英化、职业化面貌示人的英美国家,也始终存在着法律大众化的吁求和探索。近代以来,英国兴起的法律知识的大众传播运动即为其重要实践,该运动以“人人自为律师”为号召,以同名法律自助书籍为载体,奏响了英国大众法律文化的主旋律。并且,与近代政治民主化的浪潮相呼应,《人人自为律师》读本的影响力日益扩大,不仅在美、澳等英语国家普遍流行,而且也成为英国法在近代中国传播的重要媒介。但在文本译介的过程中,法律文化的差异与语言的分歧,导致了英国版本和中国版本从文字到内涵的重要差异,使得该文本在中国具有了与其母国迥异的意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所关注的“法律精英化与大众化”的论题与一度引发中国法律学者激烈争论的“司法精英化与大众化”论题并不相同。“司法精英化与大众化”涵摄范围在于司法领域,关注的焦点在于司法权力的归属问题。“法律精英化与大众化”关注的是司法权力归属之外的另一个问题,即“作为一种知识的法律应当为人民所享、大众所知还是被垄断性地掌握在法律职业精英的手中?”
  在英国,司法领域自始就呈现出精英化与大众化并存的特征,一方面,由职业律师遴选产生的英国中央法院法官成为英国司法职业化、精英化传统的象征;另一方面,参与司法审判的陪审团以及负责基层司法的治安法官被视为英国司法民主化、大众化的代表。
  尽管如此,作为一种知识的法律始终掌握在法律职业精英的手中。律师公会对法律职业进入门槛的把持、混杂拉丁语和诺曼法语的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在大量拟制基础上发展出的迂回曲折的技术性程序以及浩如烟海的判例法渊源,这些都使英国法成为一种被法律职业精英高度垄断的知识。正是凭借这种垄断性知识,柯克可以力拒詹姆斯一世对普通法审判的干预。但与此同时,英国的法律职业精英们也可以凭此知识垄断享有巨大的权力和高额的收益,英国民众则不得不忍受由这种信息垄断所带来的高额诉讼成本。尤其对于英国中下层民众而言,法律的不可知和司法的不可享在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法律上的压迫和不公,自由和权利的不可得。因此,对英国法律职业精英垄断法律知识的反抗构成了近代英国法律知识大众传播运动的首要目标。
二、“人人自为律师”的理想:精神溯源
  “自为律师者自愚”(A man who is his own lawyer has a fool for his client)这一法谚正是对英国法律职业长期以来都呈现出精英化、职业化的特质的凝练表达。但自16世纪开始,法律大众化、民主化化约为“人人自为律师”(every man made his own lawyer)的有力口号,向英国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知识的专业垄断发起了挑战。
(一)托马斯·莫尔的理想
  英王亨利八世的大法官托马斯·莫尔爵士被认为是“人人自为律师”的法律大众化理想的首倡者。在其所著的《乌托邦》一书中,莫尔描述了一个理想之国,在这个国家中:
  他们的法令很少,因为对于受过这样教育的人民,很少的法令已经够用了。他们发现其他民族的主要缺点是,几乎无数卷的法令和释文还是不够。用浩繁到无人能卒读以及晦涩到无人能理解的法令去约束人民,乌托邦人觉得这是极不公正的。而且他们把巧于操纵案情和曲解律文的全部律师逐出。他们认为一个当事人最好把拟告知律师的事由直接向法官陈述,为自己的案件辩护。当一个人未经律师欺骗手法的教唆,自理讼事,而法官则善于权衡各种陈词,帮助老实人挫败狡狯分子的诬告,这样,事实真相易于明白,不容任何含糊。其他国家难以获得这种有利条件,由于其法律是大量而繁复的。可是在乌托邦,人人自为律师。〔1〕
  简明的法律形式、浅显的法律语言以及人人自为律师这三点构成了托马斯·莫尔法律大众化理念的核心。莫尔的这一理念以彼时兴盛的人文主义为思想基础,却与其法律人的职业身份,及其最终为之以身殉教的天主教信仰,都存在着内在的冲突。
  相比之下,莫尔坚定反对的新教则在人文主义思想的涵养下为法律大众化理念提供了更为充分的理论资源。新教的核心教义有三点:独尊《圣经》,因信称义,信徒皆牧师。《圣经》被视为基督教教义的最高权威和唯一依据,信徒个体通过对本国语言版《圣经》的阅读领会神意,只凭信心即可得救,因此,信徒人人均可为牧师,教会并不独占对宗教信仰予以诠释的垄断性地位。
  从宗教领域的“人人均可为牧师”到法律领域的“人人自为律师”,内在逻辑的一致性不言而喻。而为了实现这一理想,法律大众化理念的秉承者们也大多主张编撰一部简洁的法典以及法律语言的通俗化。显然,法律大众化理念与新教思想有着密切的关联:法典堪比《圣经》,牧师的非职业化被推演为律师的非职业化,以本国语言版的《圣经》来代替拉丁文版的圣经则与法律语言通俗化的主张一脉相承。随着英国宗教改革的推进,新教理念在英格兰占据优势地位的同时,法律大众化理念也在英格兰获得了更多的拥趸。
(二)约翰·李尔本的改革理念
  至17世纪中叶,法律大众化成为英格兰多个政治派别和宗教团体的共同诉求。在当时不断变幻的政治风云中,最为激进的平等派(The Levellers)扛起了反对法律职业主义、主张法律大众化的大旗。该派代表人物约翰·李尔本(John Lilburne)明确地提出了“人人自为律师”的理念。〔2〕
  李尔本从自由主义和新教个人主义的立场出发进行论证。基于自由主义的立场,李尔本主张,每个生而自由的英国人都有自为律师的权利。从其新教信仰出发,李尔本主张法律应当是可为普通人获得并且理解的,而非博学者的专属领域,因此所有的法律运作都应以英语而非拉丁语和法律法语进行,应当将芜杂繁荣的英国法简化为篇幅短小、内容明晰的法典。他批评律师们试图“通过浑水摸鱼的方式将王国的财富攫取人自己的手中,他们鼓励人们进行非法和引起争吵的诉讼,为了巨额报酬而为邪恶的事业辩护,拖延诉讼,使人们陷入漫长的诉讼之中”。〔3〕对于这一乱象,他诉诸“所有信徒皆牧师”这一新教教义,主张新教徒在阅读国家语言版本的圣经时进行自我判断的习惯同样应适用于法律,由此自然推演出了“人人自为律师”的结论。〔4〕
  李尔本的法律改革理念影响了内战期间的法律改革举措。残余议会为推进法律改革而于1652年1月成立了黑尔委员会,其推出的法律改革计划中就包括了用白话英语制定法律以及法律法典化的内容。〔5〕虽然这些改革举措终因克伦威尔解散议会未能实现,但废除以法律法语进行诉答这一成果得以保留,人们认为以英语诉答有利于打破律师的垄断,增进人民对法律的认知。〔6〕
(三)乔治·福克斯的演说
  虽然黑尔委员会的改革计划大多夭折,但李尔本所主张的法律大众化以及“人人自为律师”的理想在接下来的数十年中成为了贵格会的信条。贵格会于1652年由乔治·福克斯创立,该派主张人人平等,反对职业牧师,反对一切外在形式上的圣礼和教规,是英国诸多新教教派中最具有平等精神的一脉,但也因此长期都被视为一支激进的异端教派,在英格兰屡受宗教压迫。
  1659年,乔治·福克斯向英格兰议会发表了一个言辞尖锐的政治演讲,其讲稿名为“59项规制宗教事务、取消压迫性法律和压迫者,以及解除压迫之细目”,〔7〕其主旨在于呼吁议会立法取消宗教压迫。由于坚持不同于国教的宗教见解,贵格会的许多规定与英格兰法存在冲突,例如拒绝在法院中摘帽致敬、为求平等而在法庭上不以尊称称呼法官、上法庭和作证时拒绝起誓、拒绝在出庭时聘用律师。这些教规都有藐视法庭之嫌,往往导致贵格会信徒因此而遭受法律的惩罚,轻则遭罚款、没收财物,重则锒铛入狱。据统计,从1650年到1689年,至少15000名贵格会教徒被捕入狱,超过450名贵格会教徒惨死狱中。福克斯本人也曾数度入狱,甚至因宗教信仰而遭受法官的嘲笑和严酷对待。〔8〕有鉴于此,福克斯在演讲中呼吁消除对贵格信徒的法律压迫,反对职业律师,主张改革法律语言,推动法律大众化。相关内容如下:
  ……人们不因未在代理律师的陪伴下出庭以及宣誓而被监禁(第3条);
  人们不因未在代理律师的陪伴下出庭而被监禁,此人已经亲自出庭,并未生病或远在海外。(第4条)
  人们不应以一种不知名的语言说话。(第6条)
  英格兰的所有法律都应以一种已知的语言表达,这样每位乡民都能在诉讼中自行诉答,而无需律师,或者支付费用……让敬畏上帝并且憎恶贪婪之人决定并且处理所有地方的民众的事务,分文不取……民众支付8便士购买一张纸,上面的内容不超过15行,让这种压迫终结。有些律师未收到10、20或30先令就不会告诉人们关于法律的寥寥数语,让为此恶行的律师们远离。(第14条)
  无论牧师还是律师都不应收取……报酬,但如果任何人要布道或阅读法律,让他自由行事,因为上帝是自由的上帝,他的子民是自由的子民,基督是自由的基督,赋予自己自由。任何人从他那里自由获得之物,他将自由地给予他。因此……这是制止所有使得法律和圣经成为一门行当的办法:如果有任何人要阅读法律或圣经,让他自由行事……(第42条)
  不要再行所有只以赚钱为目标之事……不要让布道成为一门生意……不要让法律被买卖。不要让那些没钱就不行正义之人处理法律事务,因为那些人不会行正义之事,而是为了金钱而偏袒富人、压榨穷人,他们会让人们陷入漫漫长诉,由此正义的诉讼遭受损害,且经常被推翻。(第44条)
  上述福布斯关于法律的主张,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第一,正如布道不应被当成一门生意一样,法律也不应被当作一门生意,因此,正义的实现、法律业务的进行,不应当收受报酬。如果为此收受金钱,就是一种压迫。第二,正如人人都可以通过自行阅读圣经而感受上帝之灵一样,人人都可以通过自行阅读法律来理解法律,为自己辩护。第三,因此,出庭并不需要律师的陪伴。第四,基于同样的理由,英国法应当采用通俗的用语来表述,而不应当使用不知名的语言——艰涩难懂的法律法语。显然,贵格派在反对职业牧师制度的同时,也反对职业律师制度,支持对法律的自我学习、自我实践,支持法律语言的通俗化。这一立场与约翰·李尔本的主张可谓一脉相承。
  总之,从托马斯·莫尔到约翰·李尔本,再到乔治·福布斯,他们为以“人人自为律师”为核心的法律大众化理念注入了人文主义、自由主义和平等主义的精神,并且将其从一种寄托于乌有之乡的纯粹理想,转变为政治观念与宗教信仰,落实为政治家的改革实践与宗教信徒的行为准则,具有了进一步成为现实的可能。具体而言,他们一致主张,通过法律语言的通俗化和法律形式的法典化来实现“法律的可知”,通过律师职业的民主化来实现“司法的可享”。
三、《人人自为律师》的读本:载体变迁
  上述思想为近代英国法律知识的大众传播提供了精神源头,但真正推进上述方案,从遥不可及的乌托邦理想中孕育出实实在在的大众法律文化之花的现实载体是英国近代以来大量出版的法律自助书籍(legal self-help books)。“人人自为律师”(Every Man His Own Lawyer)是此类书籍最为常见的书名。
(一)17世纪的兴起
  《牛津书籍指南》一书将法律自助类型书籍的兴起追溯至18世纪上半叶后期,并且认为,为第一批普通读者撰写首本法律自助书籍的荣誉应归于法律作家吉尔斯·雅各伯(Giles Jacob,1686-1744),他的《人人自为律师》一书首次出版于18世纪30年代。〔9〕
  但此说有待商榷,笔者搜索到的现存最早的以“人人自为律师”为名的法律自助书籍是1682年出版的《乡民之律师,或,人人自为律师》(The Country-man's Counsellour,or,Every Man Made His Own Lawyer)。〔10〕该书表现为小册子的形式,这是欧洲近代早期印刷的一种早期大众读物。这一时期,伴随着印刷业的蓬勃发展和大众识字率的大幅度提高,作为大众读物的小册子也随之产生,它兴起于16世纪,在17世纪和18世纪到达顶峰。迈尔斯·戴维斯(Myles Davies)于1716年指出,小册子(pamphlet)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未装订的小书。在语言学上,它可能与词根Pan相关联,意思是为所有人喜爱之物。小册子轻便易携,价格便宜,内容简单,能够为大众理解、大众阅读、大众购买,因此成为大众之选。〔11〕自其诞生之后,广受欢迎,其销量非常巨大,成为向普通民众传播流行文化的重要媒介。
  最初,此类书籍以娱乐为目的,内容多为乡野奇谭、历史文学等内容。但自1597年起,其主题开始在既有的娱乐功能之外,开发出了指导大众培养自身实用技能的新功能,例如指导人们如何骑马、耕种,最常见的是烹饪书、园艺书等。本文所讨论的《人人自为律师》也属于此种类型,只是属于更为严肃的法律领域。
  1682年出版的《乡民之律师》一书仅13页,其中半数篇幅涉及诉讼,用于讨论英格兰中央三大普通法法院、大法官法院、王室内务法院的性质、管辖权范围,列出了各法院的常见令状、诉讼程序及其收费标准,还教导人们如何起诉事务律师,该书的另一半篇幅则用于法律文书的撰写,提供了关于债务保证书、凭单、债务免除证书、转让文书、律师函以及卖契、遗嘱等各类法律文书的模板。总体看来,这是一本指导人们如何从事法律事务的实践用书。
  作为法律通俗读本,该书以非法律专业人士为阅读对象,而且其预设的读者群体很可能是身处社会下层的乡民,而非上层士绅阶层。这不仅是因为该书售价非常低廉,仅2便士左右,更是因为书中格式文书部分所讨论的法律事务大多内容细琐、标的不高,例如价值20镑的债务保证书;土地租赁契约涉及的是一块1/4平方公里土地,租金5镑;学徒契约中的学徒是裁缝之子,要学习屠宰之术;出售价值8镑的家用物品的凭单,买家以后可以凭该单据赎回这些物品;一位海员为了收回20镑的债务而写给事务律师的信件。书中还给出了如何在诉讼标的不到5镑的情况下获得正义的指导。〔12〕显然,该书所讨论的都是当时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法律问题,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当时英格兰的下层民众提供初步的法律指导。
  有证据表明,除了下层民众之外,此书也为英格兰士绅阶层所阅读。17世纪英国托利党政治家的萨缪尔·皮普斯(Samuel Pepys)〔13〕的藏书中就有一册《乡民之律师》。〔14〕苏赛克斯的堂区长吉尔·摩尔(Gile Moore)甚至买了一打此类书籍。〔15〕
  总之,早在17世纪下半叶,为了满足英格兰民众对于法律服务的旺盛需求,《人人自为律师》这类法律自助书籍已经出现,其读者群体广泛,上至中产士绅,下至底层民众。
(二)18世纪的发展
  进入18世纪,法律自助书籍种类日益繁多。1836年初版〔16〕的吉尔斯·雅各伯所著之《人人自为律师:或,英格兰法概要》(Every Man His Own Lawyer:or,a Summary of the Laws of England)一书被视为这一时期法律自助书籍的代表作。吉尔斯·雅各伯是一位活跃于18世纪上半叶的法律作者,文笔平平,但极其多产,且富有商业头脑。除了撰写大量专业法律书籍之外,他还投身于18世纪法律实践出版物的普及活动,积极开拓新市场,例如法律自助书籍〔17〕,《人人自为律师》是其中最为成功的一本。
  该书以一种新颖的平实简易的风格阐述法律知识,其目标在于使所有人都能了解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从而在诉讼中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该书分为七个部分,分别叙述:诉讼程式和救济;各级法院、法庭命令及司法令状;财产与继承;婚姻及与私生子、未成年人、白痴和精神失常者相关法律和制定法;与臣民的自由权相关之成文法,如《大宪章》《权利开示法》《人身保护法》等;国王及其特权,以及各级司法官员;各类犯罪及其刑罚。这一体例相对规整,大致上遵循了先程序后实体、从私法到公法的脉络。虽然同样是一本为民众提供诉讼指导的法律实务指南,但与前述17世纪出版的《乡民之律师》相比,该书近300页的篇幅使其所蕴含的信息量大大增加。通过阅读该书,普通民众已经可以勾勒出英国法的大致轮廓。
  雅各伯的写作意图也正在于此,他宣称,《人人自为律师》一书为大众提供了非同寻常并且具有教育意义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对法律改革时期的诉讼发挥积极的作用。〔18〕在他看来,法律语言的通俗化以及出版以非专业人士为对象的法律自助书籍有助于实现法律知识的广泛传播,而由此带来的大众对法律的理解并不会如时人所担心的那样,导致法律的滥用以及对职业权威的腐蚀,反而有助于创造一个更为公正的社会。如果反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则会导致轻率、昂贵的诉讼。他指出,“在一个探究事物的时代”,知识能够以这样的一种方式组织和交流,有益于探究的民众,并能对法律职业“提供一种非常正确的指导”。〔19〕
  雅各伯的《人人自为律师》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该书在18世纪先后推出了11版,其影响力还及于海外殖民地。〔20〕尤其是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美国,不仅业余读者,甚至专业人士,尤其美国边疆地区基层司法的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也是该书的忠实读者。〔21〕
  该书成功的秘诀在于迎合了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18世纪的普通法言辞冗赘、法律严苛、诉答规则复杂、法律文件繁复冗长,导致法庭官员勒索成风、律师收费昂贵,也导致了普通民众对于律师职业的厌恶和拒斥。《人人自为律师》以帮助人们自助适用法律为目标,文本简明、语言通俗、内容完备,自然风靡。〔22〕
  雅各伯的成功吸引了大批的跟风者。继他之后,仅18世纪就出现了数十本冠以相同或者类似书名的读本。〔23〕在综合类法律自助读本的基础上,出版商们还开发出了更为专门化的类型。他们仿照“人人自为律师”之名,衍生出了专门针对破产者、士绅、房东和房客、债务人等特定对象的法律自助书籍。〔24〕这些18世纪的通俗法律读本的作者充满自信地向大众允诺,在这些书籍的帮助之下,每个人都有能力自为律师,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从而节省大笔的律师费用。
(三)19世纪的转变
  进入19世纪以后,《人人自为律师》读本已然家喻户晓,几乎成为法律自助书籍的代名词。〔25〕与此同时,此类书籍在体例和内容上也有所变化。
  19世纪上半叶,受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的影响,此类读本的体例更为规整。它们大多仿照《英国法释义》的体例,按照人的权利、物的权利、对私人的不法行为以及公共不法行为将书分为四卷,并且同样在四卷前增加了一个导论,概述英格兰的法律,甚至每一卷的小标题,也有半数与《英国法释义》类似或完全相同。〔26〕
  但这一理性化的、清晰连贯的体例未能延续。19世纪20年代末拉开序幕的法律改革导致了英国法从内容到形式的巨大变化,不仅众多古老的法律领域经过大刀阔斧的立法改革面目全非,大量新生的法律部门在旧有的体系框架中也无法找到适当的位置,这就使得布莱克斯通在18世纪中叶打造的普通法体系变得过时。由于这一原因,19世纪上下半叶开始,《人人自为律师》读本的体例风格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倒退,再度回到了凌乱、非体系化的状态。
  以19世纪下半叶最畅销的《人人自为律师:普通法与衡平法原则手册》(Every Man's Own Lawyer:A Handy Book of the Principles of the Law and Equity)(该书首版约为1862年)为例,该书不再使用四卷本的分类方法,而是直接分为60个小标题。虽然这些小标题的安排大致沿袭了从程序到实体、从私法到公法的路径,但其中又穿插了许多新型的部门法内容,例如知识产权法、食品药物安全法、动物保护法、职业规制法、劳动仲裁法、税法、出生死亡登记法等。与此同时,该书援引制定法的比例大大增加,已超越判例法成为主体内容。
  该书同样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自1860年至1980年间共出版了71版。尤其是在19世纪下半叶,该书几乎是以一年一版的速度推出,这既是为了迎合当时激烈的法律改革所导致的法律快速变化状况的需要,也反映了极其庞大的市场需求。
(四)《人人自为律师》与法律大众化
  虽然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但法律类自助书籍的缺陷也显而易见。由于针对的是大众市场,因此低廉的售价和灵活的售卖方式是此类书籍最典型的销售模式,这就导致书籍品质难以把控,质量参差不齐。部分书商为了获得市场的肯定,不惜虚构作者的律师身份。实际上,此类书籍的作者很多是未经法律训练的穷苦文人,他们粗制滥造,以致坊间风评不佳,《人人自为律师》由此成为销量巨大、价格低廉但质量低劣的法律书籍的代名词。即便有职业律师愿意执笔撰写,也多隐姓埋名,以匿名方式出版。
  尽管有诸多批评,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自助书籍在近代英国社会的广泛流行为英国法律知识的大众传播奠定了基础。此类法律自助读本被认为可以推进法律语言的通俗化、法律形式的法典化以及法律职业的民主化,从而实现“法律可知”和“司法可享”。
1.法律语言的通俗化
  诘屈聱牙的法律用语率先获得了立法改进。自诺曼征服之后,普通法诉讼中的所有诉答都以法律法语进行,直至《1730年法院程序法》(Proceedings in Courts of Justice Act 1730),英语才完全取代法律法语和拉丁语,成为正式的法庭用语。对于这一立法,当时英国法律职业群体中不乏批评之声。如有人担心,在法庭上采用英语将会导致诉答形式的不确定。并且,这一语言的改变在打破律师对法律的垄断的同时,无法达到使得法律更容易为外行人士掌握的目的。〔27〕但雅各伯等一干《人人自为律师》的作者不仅赞同这一推动法律语言通俗化的立法,还致力于通过《人人自为律师》此类法律通俗读本进一步推进这一目标:一方面,他们力图用最简单的语言来阐述法律;另一方面,他们经常通过在书后添附术语解释表或者法律术语词典的方式对法律术语进行充分的阐释。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就《人人自为律师》读本本身而言,法律语言通俗化也非全书一以贯之的目标。在法律阐释的部分,作者往往使用通俗平实的语言予以表述,以便帮助普通读者对法律的理解,但是在格式文书的部分则大多沿袭旧例,强调法律术语的使用。事实上,格式文书大量使用传统的法律语言,甚至不乏笨拙的句子结构、遵循拉丁翻译的颠倒语序以及法律行话。究其原因,这一部分的内容不在于促进读者对法律事务本身的理解,而是为了便利法律事务的达成,例如为需要起草遗嘱、契约、不动产转让契据等法律文本的读者提供模板。〔28〕因此,律师所使用的法律行话在此不但不应避免,反而是不可或缺的。
2.法律形式的简明化
  杂乱无章的法律体系是阻碍普通民众了解英国普通法的另一大障碍。对于这一问题,至少自16世纪以来,就不断有法学家提出法典化的建议。在他们看来,法典化能够推进法律大众化并且打破法律精英阶层的垄断。如托马斯·莫尔就曾指出,法律的繁复成为大众获得应有的法律救济的障碍,因此简明的法律有助于彻底取消律师职业。英国法法典化的旗手边沁更是在鼓吹法典化的同时高呼:“人人自为律师!——将此视为瞄准的目标。”〔29〕在边沁及其追随者看来,法典化使得法律更为简明易懂,从而有助于维持公众对于法律的信心,并且,清晰的法典取代秘密的普通法也能防范法律职业者的邪恶利益,确保由立法机关而非司法机关来实施立法权,从而实现“法律可知”和“司法可享”。〔30〕
  虽然19世纪英国法典化运动未能成功,但《人人自为律师》读本的流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典鼓吹者们意欲实现的目标。此类读本将英国法的各个分支概括简化,将制定法、判例法渊源熔冶于一炉,最终压缩为仅数百页的薄薄一册。虽然不同时期的读本都以制定法、判例法以及格式文书为其主要内容,但越至后期,其制定法比例越重。至19世纪70年代末,在福克德所著《人人自为律师》一书中,制定法已经成为绝对主角,判例法沦为补充。这一形式已然非常接近英美法概念中的法典,甚至有书商在其广告中将其标榜为“英国的完整法典”(English Complete Code)。〔31〕不仅如此,此类书籍还极力宣扬其无所不包的理念,如有读本直接以“法律图书馆”名之,〔32〕福克斯的读本则直接将“本国法律之全面概览”作为宣传词,〔33〕仿佛任何人都可自该书中找到与自己的法律问题相关的答案。尽管这一说法只是一种无法实现的幻想,但不可否认的是,《人人自为律师》读本试图全面概述英国法的做法确实为公众提供了一个了解英国法的重要渠道,并且在形式上部分实现了法典所要达到的提供关于一国法律全面内容的目标。
3.法律职业的民主化
  相比于前两大目标的部分实现,法律职业民主化的理想似乎并未通过《人人自为律师》这类通俗读物的流行而有效达成,反而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一方面,《人人自为律师》这种数百页的口袋书显然无法囊括英国法的海量判例和制定法,更无法使人掌握这些规则背后所潜藏的原则。因此,如果只靠翻阅这类通俗读本,读者根本无法拥有化繁为简地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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