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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美国版权法技术措施规则的司法分歧
《知识产权》
2016年
11
98-104
覃斌武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数字千年版权法        技术措施        接触控制        规避        关联规则
评美国版权法技术措施规则的司法分歧

覃斌武

内容提要:《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第1201条禁止规避接触控制技术措施。司法实践中,联邦区巡回上诉法院要求规避行为与版权侵权之间存在关联,即关联规则;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单纯规避行为亦违反第1201条,明确拒绝适用关联规则。司法分歧是法院对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认识不一致所造成的,两个法院的观点各自有其合理性。版权法应当保护版权利益,要求技术措施与版权保护的关联是必要的,但不能要求规避行为与版权侵权的关联;同时应当赋予被告一项抗辩:被规避的技术措施根本不是出于版权保护之目的。
关键词:数字千年版权法 技术措施 接触控制 规避 关联规则
Abstract: Section 1201 of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 banned circumvention of technical measures controlling access, but there is serious judicial conflicts. The Federal Circuit requires nexus between circumvention and copyright infringement; the 9th Circuit believes pure circumvention is banned under section 1201. The root of the conflict is th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n the legitimacy of the copyright law protection on technical measures. This paper believes copyright law has to protect copyright, and the nexus shall be required between technical measures and copyright; also the defendant can defend itself by prove the technical measure is totally not to protect copyright. To summarize, we shall not simply ban all circumvention; and we shall not require plaintiffs to prove defendant's circumvention is to infringe copyright.
Key Words: DMCA; technical measures; access control; circumvention; nexus
  信息网络时代,如何在保护版权人权利的同时保障公众利益,成为版权法面临的重要课题。1998年美国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以下简称DMCA)[1],该法案第1201条(以下简称“1201条”)明确禁止规避技术措施。[2]第1203条(以下简称1203条)规定违反1201条规定造成伤害的,受害人可以起诉。[3]
  1203条创设了新的诉因(Cause of Action):非法规避技术措施。该条规定并未明确诉因的具体要素,结果导致司法实践出现严重分歧。联邦区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联邦区上诉法院)认为在1201(a)款下原告必须证明规避行为与版权侵权之间存在关联(nexus),即“关联规则”;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第九上诉法院)认为原告无需证明规避行为与版权侵权之间存在关联,即“无关联规则”。
  技术措施是版权法下极具争议的话题,目前我国立法比较粗略,而司法实践才刚刚起步。美国版权法技术措施的司法实践较为发达。因此,通过关键案例准确描述美国法院在适用技术措施规则上的分歧,并分析分歧产生的原因,对于深入理解版权法中的技术措施制度具有参考意义。
一、数字千年版权法下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规则
  DMCA第12章共5条规定了版权保护和版权信息管理系统。1201条规定禁止规避技术措施及其例外;1203条规定了非法规避技术措施的民事责任。1201条、1203条构成了美国版权法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民事法律渊源。
(一)1201条的禁止规避技术措施规则
  1201条共有11款,其中(a)、(b)、(k)款明确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以及为规避提供技术、设备和服务支持;(d)—(j)款规定了7项规避技术措施的一般例外。
  1201条禁止的规避行为主要有两种:规避行为本身和为规避行为提供技术、设备和服务支持。1201条(a)(1)(A)禁止规避行为本身,任何人都不得规避有效地控制接触受本编法律保护作品的技术措施。[4]
  1201条(a)(2)禁止为规避行为提供技术或者设备,按照其规定,任何人都不得生产、进口、向公众提供、供给、或者传播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设备、组件和部件,只要其主要设计目的是用于规避有效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除了规避有效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之外,其商业价值非常有限;其销售者或其代理人在从事销售行为时,销售者知道其用途是规避有效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1201条(a)(3)将(a)款下的规避技术措施界定为“在没有版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将一件被扰频的作品解除扰频、将加密的作品解密或者避免、回避、移除、关闭或入侵技术措施。”
  1201条(b)(1)规定,任何人都不得生产、进口、向公众提供、供给、或者传播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设备、组件和部件,只要它们符合以下三个条件:(A)其主要设计或者生产目的是用于规避有效地保护一项或者部分版权权利的技术措施,(B)除了规避有效地保护一项或者部分版权权利的技术措施之外,其商业的价值非常有限,(C)其销售者或其代理人在从事销售行为时,销售者知道其用途是规避有效保护一项或者部分版权权利的技术措施。1201条(b)(2)将(b)款下的规避技术措施界定为“避免、回避、移除、关闭或入侵技术措施”。
(二)1203条的诉因规则
  1203条总共三款,(a)款确立了违反1201条非法规避技术措施或者非法为规避提供技术、设备和服务支持,(b)款规定法庭对权利人的救济权限,(c)款规定民事赔偿责任的计算方式。
  1203条(a)款规定违反1201条规定造成伤害的,受害人可以起诉。1203条(b)款规定一系列法庭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可以发布临时或者永久禁令、扣押或者没收规避技术措施的相关设备和产品、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判给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命令对涉案相关设备和产品进行技术改装(使其不能用来规避技术措施)甚至销毁。1203条(c)款则主要规定两种民事赔偿责任的计算方式,要么是原告的实际损失加上被告的违法净收益,要么是法定数额。在选择法定赔偿时,原告无需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数额。
二、美国法院适用禁止规避技术措施规则的分歧
  美国法院在适用禁止规避技术措施规则时存在严重分歧。首先,在Corley案中,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第1201条(a)(3)(A)款规定下,没有版权人的授权就不得规避技术措施。在Chamberlain案中,联邦区上诉法院则认为第1201条是版权法下的规则,因此技术措施必须与版权有关联,否则禁止单纯的规避技术措施就不具有正当性。第九上诉法院在暴雪公司案中明确拒绝适用Chamberlain案的关联规则,其根据1201条(a)(b)两款的区别以及国会立法文献认定1201条并不要求规避技术措施与侵权之间的关联。
(一)Corley案——禁止单纯规避技术措施
  联邦第二巡回上诉在Corley案中认为,单纯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1201条。该案被告Eric Corley是一个电脑软件爱好者,其在网上发布了一款叫做“DeCSS”的软件,其功能是破解“CSS”——电影行业常用的防止非授权观看和复制DVD影像文件加密技术。CSS仅允许DVD在版权人认可的播放器上播放。Corley还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可以在其他网站下载DeCSS软件的链接。[5]
  环球城市影院公司(Universal City Studios,以下简称环球影院)在纽约州南区地方法院起诉Corley,要求法院禁止Corley发布DeCSS软件以及可以下载该软件的链接。地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6]
  Corley上诉到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他认为宽泛地适用DMCA不正当地妨害到对作品的合法使用。[7]Corley提出DVD的购买者购买DVD是为了观看影像内容,这也意味着版权人授权购买者观看。影业公司并未在合同中规定购买者只能在“版权人认可的播放器上”观看影片。既然如此,个人购买者可以在其选择的任何播放器上播放DVD,当然要破解CSS技术。既然购买者破解CSS技术不违法,那么Corley作为破解软件的提供者自然也不违反DMCA的规定。[8]Corley指出,版权权利人倾向于将其作品限制在特定的使用平台,而判例法则一贯禁止这种倾向。比如,在Connectix公司案中,索尼公司期望将游戏软件的使用限制在索尼生产的游戏平台上,但法院认为版权法不支持这样的垄断行为。[9]在1984年的Sony案和Motion Pictures Patents Company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也认定限定播放软件的许可条款无效。[10]简单地说,既然购买了DVD,购买者就可以随意使用,版权人无权限制在何种播放器播放。
  环球影院的主张,认为影业公司仅授权在“版权人认可的播放器上”观看影片的权利,而非在所有的播放器上播放的权利。环球影院主张在1201条下版权人有权限制购买者播放DVD的播放器。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Corley误读了DMCA第1201条(a)(3)(A)款的规定,该款仅仅规定“从版权人处获得破解授权”的人可以免责,并未规定“从版权人处获得观看授权”的人可以就破解行为免责。[11]在法院看来,既然DMCA禁止对技术措施进行规避,那么版权人自然有权通过技术措施限制购买者的使用方式。未获授权的破解和发布破解软件行为都构成违法,即单纯地规避技术措施一样构成违法,不要求关联。
(二)Chamberlain案——规避行为与版权侵权必须存在关联
  该案的原告Chamberlain公司(以下简称Chamberlain)生产车库门遥控钥匙,其钥匙应用“即时代码更新”技术,使得钥匙遥控信号随时更新,特定的代码产生的信号只能在特定时间打开车库门。该技术可以避免他人通过技术手段窃取代码打开车库门,因为没更新的代码不能通过认证。遥控钥匙由用户随身携带,可以遥控安装在车库电动门上的装置,实现遥控开门。被告SkyLink公司(以下简称SkyLink)是另一家生产遥控钥匙的公司。SkyLink生产一款叫做“39号”的遥控钥匙,可以破解Chamberlain的即时代码更新技术,自行产生代码欺骗安装在车库门上的装置,从而打开车库门。
  Chamberlain起诉SkyLink违反1201条,主张“即时代码更新”属于技术措施,SkyLink的39号钥匙非法规避了技术措施。地区法院认为,Chamberlain在合同中不限制购买者的使用方式,那么购买者可以用SkyLink公司的39号钥匙产品;如果使用过程中需要规避技术措施,那购买者就有权规避技术措施,因此SkyLink不构成非法规避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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