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案例)》
2016年
11
沈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裁判要旨】现代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已成为一项普遍性原则,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被告人需承担证明责任。排除合理怀疑是我国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在主观方面的解释与要求,是法官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之后,产生的对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内心确信。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王伟。
被告人王伟无业,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6月2日刑满释放。王伟因盗窃行为分别于2005年8月被处罚款100元,2005年9月被处行政警告,2005年10月被处治安拘留14日、劳动教养1年,2007年8月被处行政拘留15日。此外,王伟还因吸毒于2014年1月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3年。
2014年8月23日至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伟窜至上海市青浦区,多次入户或者进入他人公司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合计430余万元。具体如下:
1.2014年8月23日,王伟窜至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1070弄桂花园小区109号,窃得一部价值3230元的苹果 IPhone5S手机、一台价值2032元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部三星手机以及现金若干。
2.2014年8月26日,王伟窜至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1023号晨兴商务楼206室上海易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公司)内,窃得一根男士钼金项链、香烟以及现金若干。
3.2014年12月19日,王伟窜至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1555弄佳邸别墅小区168号,窃得一部价值792元的苹果 Iphone4手机、一条价值11500兀的千足金项链、一块欧米茄手表、一部苹果Iphone5手机以及现金若干。
4.2014年12月17日至12月23日间,王伟窜至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1555弄佳邸别墅小区170号,窃得一枚钻石戒指(其中裸钻价值274.91万元)、一个价值35.66万元的镶嵌钻石挂坠、一对价值4.94万元的 TIFFANY钻石耳环、一条价值1.48万元的宝格丽红绿宝石加珍珠钻石项链、一条价值3.2万元的宝格丽18K项链、一个价值65万元的翡翠玉壶摆件、一个价值45万元的翡翠黄瓜形雕刻玉摆件、一条Pt750项链、一块 TIFFANY白金钻石手表、一个和田玉龙鱼形雕刻摆件。
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6日间,被告人王伟独自或者指使其女友周某在贵州省遵义市将窃得的千足金项链、TIFFANY钻石耳环、宝格丽18K项链等赃物进行销赃。2015年1月8日,公安机关在贵州省遵义市将王伟抓获。后公安机关在王伟随身物品中、在周某居住处以及收购金银饰品的店主处分别查获被窃的苹果Iphone 5S手机、苹果Ipad平板电脑、苹果Iphone4手机、千足金项链、裸钻、钻石挂坠、TIFFANY钻石耳环、宝格丽红绿宝石加珍珠钻石项链、宝格丽18K项链、翡翠玉壶摆件、翡翠黄瓜形雕刻玉摆件等财物,并将查获的上述物品发还给各名失主。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王伟犯盗窃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伟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4节盗窃事实。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王伟犯有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王伟无正当理由持有赃物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
【审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或者进入他人公司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3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伟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王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王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查获的赃物予以追缴发还各名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被告人王伟系零口供,其到案后始终否认实施过盗窃,辩称未到过现场,被查获的物品系从别处收购得来。公诉机关一共起诉指控王伟实施了四起盗窃,其中指控王伟实施的第一节桂花园小区109号和第三节佳邸别墅小区168号盗窃案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发现家中失窃后随即报案;公安人员抓获王伟后,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了失窃的苹果 Iphone5S手机和苹果Ipad平板电脑,从王伟的女友周某暂住处查获了被害人失窃的Iphone4手机;王伟将被害人失窃的千足金项链出售给恒生饰品店的潘某,后公安机关从潘某处调取了该条千足金项链。公诉机关指控王伟实施的第二节易成公司盗窃案的主要证据有:易成公司员工发现公司内发生盗窃案随即报案;从王伟血样中提取的DNA,在D8S1179、 D21S11等基因座上,与易成公司内所留果皮中具有相同的基因型,似然比率(LR)为2.27x1016,不能排除为王伟所留;公诉机关指控王伟实施的第四节佳邸别墅小区170号盗窃案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发现家中失窃后随即报案,从被告人王伟血样中提取的DNA,在D8S1179、D21S11等基因座上,与被害人家中卧室梳妆台抽屉上、玻璃上、大小木盒上可疑斑迹处粘取物具有相同的基因型,似然比率(LR)为2.27 x 1016,不能排除为王伟所留;从周某暂住处查获了失窃的部分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