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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全球化·法律多元
《当代法学》
2001年
12
1
吴宁;张沛
吉林大学法学院
法经济学
法系·全球化·法律多元

吴宁 张沛

吉林大学法学院

  “法系”是应世界各国的法律发展运动、随比较法学的兴起而产生的概念,它的产生是法学领域里一次方法论意义上的革命。“法系”的研究思路一直在比较法学领域占主导地位,成为一种基本的思维方式。法律全球化对一直在比较法学占主导地位的法系方法论提出挑战,它给我们提供一次对法系进行反思的机会,以寻求新的思路与方法。笔者认为以法律多元的观点来认识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更为合理。

  一、第一阶段的全球化与法系方法论的产生

  “法系”的实质是法的分类学,它根据各国法之间的分类与区别,将法分类成系。这种分类的完成起码要有两个先决条件:第一、世界上已有为数众多的法律制度。第二、各国之间有了一定的交流,各种法律制度之间有了可比性。这种条件应是在世界交往达到一定程度后才能具备。第一阶段的全球化创造了这种条件。在全球化的第一阶段,早发展的欧洲资本主义国家以攫取资本、扩张领土、扩大市场为动力,将其已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价值推向相对落后的美洲、非洲以至亚洲。“这一阶段是一个单向作用的过程,英法美德等西方强国居于主导地位。落后的、发展迟缓的亚非拉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在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受前者的支配与左右。全球化、世界一体化的结果对发展中国家讲是严重不平等的。”[1]在这一阶段,西方国家开始了法律殖民化的过程,西方殖民国家大量地将其法律制度移植到亚非拉国家,并向这些国家输入他们所持的价值观和正义观念。西方法传播过程中,西方法律制度和文明与移入国原有制度和传统不断地碰撞、斗争、妥协、融合。西方国家初步完成了法律的移植与传播,完成了对世界法律版图的划分。也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孕育了法系的概念。因为所谓“系”就不是单一的法律制度的指称,而是具有相同特征的法律制度的总和。英国法、法国法等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沿各自的轨迹发展运动时不可能称为“系”,只有在这种“全球化”完成之后,比较法学家才可能站在更高的高度,在更广阔的领域内审视世界法律版图,探讨法律制度之间的共性与个性,对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进行归纳、分类。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个西方最主要的法系。其他国家根据所受的影响和形成的制度特征而被归入大陆法系或普通法系,这已成为一种普遍的思维定式。

  法系的产生是比较法领域一次方法论意义上的革命,它对比较法学以至整个世界法律的发展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第一、法系奠定了比较法学的基础,比较法学的发展是在法系的平台中开始和展开的。世界上存在的法律制度形态各异、纷繁复杂。人们在对世界上各种法律制度的逐步认识中形成了“法系”范畴,它浓缩了形态各异、纷繁复杂的法律制度,因而使更广范围、更深层次的比较成为可能。可以说,比较法学在“法系”范畴的形成过程中萌发,而在“法系”范畴形成后获得更大的发展。

  第二、它将各国的法律制度根据类似性和相关性归入一定的谱系,进行总体上的把握和探究,给演习者一个更加清晰的视界。“规定可以形形色色、千变万化;相反,用以说明规定的技术,将规定分类的方法,解释规定所用的推理方式,则可归结为数目有限的一些类型,因此,我们可以把法归类成系。”[2]这样,纷繁复杂的世界各国法律就更加简单化、清晰化、系统化,为全面认识世界各国法律提供了一个有利地工具。

  第三、“法系”的产生推动了后发展国家的法律发展运动,为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在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之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成为西方法律文明中最重要的两支,其自身的完善及其在世界范围影响之大都是不容置疑的。这种影响既包括一些后发展国家迫于融入世界法律大潮的紧迫感和危机感,被迫地接受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模式,也包括在有自我选择空间的前提下,根据本国的特点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特点所做的抉择。

  二、新阶段的全球化及对法系方法论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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