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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军事法的历史演进
《当代法学》
2008年
2
150-156
谭正义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国家安全与军事法知识库
印度军事法的历史演进经历了四个前后相继的阶段,即古代时期的萌芽阶段、中世纪时期的发展阶段、东印度公司和英国殖民时期的转型阶段以及独立后时期的现代化阶段.中世纪之前的印度军事法带有鲜明的宗教和习惯法色彩.自印度进入英国殖民统治期间以来,印度军事法打上了深深的英国殖民的色彩,军事法律规范以及军队组织模式依循英国的路径.现代印度军事法尤其是军事立法、军事司法仍然带有明显的英国印记,军事指挥官在军事司法体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印度        军事法        历史
印度军事法的历史演进

谭正义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摘要】印度军事法的历史演进经历了四个前后相继的阶段,即古代时期的萌芽阶段、中世纪时期的发展阶段、东印度公司和英国殖民时期的转型阶段以及独立后时期的现代化阶段。中世纪之前的印度军事法带有鲜明的宗教和习惯法色彩。自印度进入英国殖民统治期间以来,印度军事法打上了深深的英国殖民的色彩,军事法律规范以及军队组织模式依循英国的路径。现代印度军事法尤其是军事立法、军事司法仍然带有明显的英国印记,军事指挥官在军事司法体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印度;军事法;历史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Indian Military Law
  【英文摘要】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Indian military law has experienced four successive stages,namely the ancient period of infancy,middle Ages stage of development,East India Company and British colonial period of transition stage and in the post—independence period of modernization stage.Before the middle ages Indian military law has the bright religion and the common law color.Since England colonial rule period of India,the Indian military law has gotten the deep colonial color of England,and the military legal notins and the army’s organizational model follow Britain path.Modern Indian military law,in Darticular the military legislation,military justice still had the obvious English mark,and the military commander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the military judicial system.
  【英文关键词】India;military law;history
  印度军事法的历史演进同印度国家的历史变迁密切联系在一起。印度军事法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古代时期的萌芽阶段(公元前1500年—公元1192年)、中世纪时期的发展阶段(1192年—1764年)、东印度公司和英国殖民时期的转型阶段(1764年—1947年8月15日)以及独立后时期的现代化阶段(1947年8月15日至今)。{1}(P36)

  一、古代时期:印度军事法的萌芽阶段

  古印度军事法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5世纪。当时的吠陀经[1]、印度史诗[2]、摩奴法典以及政治家的论著典籍[3]中已经可以发现军事法的雏形。印度神话中人类的祖先摩奴曾经将战争区分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并认为刹帝利[4]为正义战争而死是无上光荣的事。他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暗器和有毒武器,禁止肆意毁坏地方财产以及屠杀受伤士兵,禁止屠杀和伤害已投降敌方人员。战争中不得毁坏庙宇,不得伤害战俘和非战斗人员。古印度法还特别尊崇“两国交战不斩来使”的信条。{1}(P36)在吠陀时期,国王并没有维持常备军,部族中所有成年男性都有义务参加战斗。吠陀时代(雅利安人人侵直到公元前6世纪),基本上是原始社会后期的军事民主制时代,后期才有少数部落开始过渡到国家。当时的雅利安人同土著居民以及雅利安人各部落之间时常进行战争,从而在战争中逐渐产生了早期的军事习惯法。到后期吠陀时代,社会分化成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个等级。婆罗门是婆罗门教的祭司,同时参与军政事务;刹帝利是掌握军政大权的贵族武士,是军队中的统帅和骨干;吠舍是雅利安人的一般居民,战时则应召从军;首陀罗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战时也是军队的一部分。当时军队编制两个兵种。即战车队和步兵。国王和贵族组成战车队;一般居民大众组成步兵。军队中已有军旗和军乐。

  公元前6世纪至4世纪的古印度存在着16个小国,列国间纷争不断、攻伐不休的战争催生了大量的军事法,主要有兵种和编制法律制度以及对敌人和俘虏的军事法规。列国时代国王建立了常备军,兵种一般分为四种,即步、车、象、马。对敌人和俘虏的军事法规,史诗中记载比较丰富,是现代战争法的雏形,其中史诗《摩诃婆罗多》的《和平篇》规定的战争规则有:身着甲胄的战士不应同未着衣甲的刹帝利战斗;骑兵不应攻击车兵;不应使用带毒的和带钩刺的箭;不应用箭射杀无助的、麻木的或战败的人;不应杀死放下武器求饶的人;应优待俘虏;给未婚女子战俘周到的待遇,直到在一年后遣送她们回家;有病的和受伤人,应予以照顾。《沙利耶篇》规定,法典不允许在交战中暗箭伤人。

  到孔雀王朝时期,军队发展成为由骑兵、步兵、战车兵以及象兵四兵种组成的完备军队系统。[5]军队中的司法制度开始逐步建立,违反军纪的案件由国王及其任命的军官直接处置,对违纪者处以严刑峻法以维护军队的良好纪律。孔雀王朝时期的酷刑可谓十分完备,被指控犯盗窃罪的嫌疑人会遭逮捕并被施以酷刑以逼取招供。以酷刑逼取口供在其它很多案件中也是常有的事。考底利耶的《政事论》中一共列举了18种令人毛骨悚然的酷刑,声称“每天都有一种新的酷刑产生”,并且“在某些严重的案件中,根据国王特殊的命令,可以对犯人一次或多次施以一种或多种酷刑”,定罪后的处罚包括罚款、断肢直至处死。{1}(P37)犯人也可以以交纳罚金的形式而免于断肢。犯人的阶层和官阶在定罪量刑时会被考虑,婆罗门阶层的人免于酷刑的惩罚,但是会被烙印、流放或送到矿区劳动。偷盗价值40到50帕那财货的人会被处以极刑,另外包括杀人、私闯民宅、决水、毁坏皇家财产在内的其他犯罪也会被处死。考底利耶的《政事论》中还规定,监狱主管实施非法刑讯逼供会被处以48帕那的罚款,即使将囚犯打死也仅仅处以1000帕那的罚款。但是,要发现并惩罚官员的违法行为往往比较困难。

  古印度著名法典《摩奴法典》中也包含有军事法的内容,其中第七卷专门对军事进行法律规范,是军事法汇编。其中规定,国王是最高军事统帅者,在国内依据法律行事,严惩敌人、管理和训练军队、制定国家方略、保护人民、慷慨布施,拥有战争、友好或中立决定权。武士保护国王、参加战斗、不能临阵脱逃、遵守战争规则、牢记武士种姓义务,同时有分享战利品的权利。法典中对战争规则的规定主要有,战士在战斗中决不应该使用奸诈兵器,如内藏尖锥的棍棒,或有钩刺的、涂毒的箭,或燃火的标枪;自己乘车时,不要袭击徒步敌人,也不要袭击弱者。除非在十分必要的情况下,不得掠夺或破坏敌人的财产。

  印度两大史诗《罗摩衍那》和《摩诃婆罗多》虽然主要是宗教典籍,但其中对于战争、和平以及中立的问题都有很大篇幅的论述。{2}(P45)史诗《罗摩衍那》的《战斗篇》规定,不应杀害因恐惧而藏匿起来或只是旁观的非战斗人员。按照《苏克尼提》的记载,违反军纪的士兵最高可被处以死刑。其中提到,“要让士兵避免鲁莽行事、杀人越货、对国王的事不尽心尽责、疏忽职守。要让士兵知道未经国王允许不得进入村庄……违反纪律的士兵会被处死。士兵要将从敌方获取的战利品统统上缴。”{3}(P21)在古印度,军事司法事务主要由国王掌管,另有一个5人或7人组成的评议委员会协助国王处理司法事务,这些委员必须熟悉吠陀经和法律,不徇私情,忠于事实真相。国王有时也会任命一名法官裁决纠纷,其必须来自受人尊敬的家庭,公平正义,品德优良,有良好的自制力。古印度时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军队的组织和纪律,现今印度军队的许多法律规定都能在古印度的法律典籍中找到早期雏形。

  二、中世纪时期:印度军事法的发展阶段

  中世纪印度军事法的发展始于1192年穆斯林民族对印度的占领和统治,随着13世纪和14世纪穆斯林民族在东部和南部的拓展,其牢牢掌握了印度的统治权。土耳其、阿富汗以及其他穆斯林的统治者更多的依照伊斯兰可兰经来处理军队管理和军队司法方面的问题。当时军队中的违纪处罚十分严厉,违纪军人常常受到残忍的身体刑罚,直到1351年菲若兹苏丹取得王位后,才废除了严酷的断肢刑和其它酷刑。

  穆斯林统治者为了巩固其在印度的军事权威,建立了一支强大的中央军队,据说这支军队由15万名骑兵、2万5千名步兵以及5千名象兵组成,与之并存的还有基于阶层和部族成立的普通军队。当时的穆斯林统治者通过任命军官和发放薪俸的权力,以及直接受理来自地方官员和指挥官的申诉,极力使自己成为个人崇拜的中心,以排斥部族领袖的权威。穆斯林统治者还通过在战马身上烙制印记的方式防止逃避征召的行为发生,军队中还设置了特别的执法官以掌管战马印记的管理监督事宜。军队中的司法简单粗暴,但没有人会因为官阶或地位的原因而得到豁免,对于破坏耕种的违法行为的处置尤其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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