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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政教观与晚清立宪观念的谱系沿革
《当代法学》
2012年
4
146
王勇
大连海事大学
中国法律思想史
晚清的立宪思潮,虽服务于“送穷”与“退虏”之“富强论”实践取向,却在根本上又被要求服从于传统政教思想的过滤,以此完成其与旧有文明观的历史衔接。在此过程中,以“经书”、“华夷”等方式呈现的传统知识、政教伦理根本性地干预了近代立宪观念的谱系沿革。在外缘性论证的思维之下,此种谱系沿革又无法以诸如“推陈出新”、“温故知新”抑或“除旧布新”等“新陈代谢”模式所整体涵括,故此,深入反思近代立宪观念的谱系沿革对于我国宪政非常必要。
立宪        谱系        文明观        新陈代谢
传统政教观与晚清立宪观念的谱系沿革

王勇

大连海事大学

  【摘要】晚清的立宪思潮,虽服务于“送穷”与“退虏”之“富强论”实践取向,却在根本上又被要求服从于传统政教思想的过滤,以此完成其与旧有文明观的历史衔接。在此过程中,以“经书”、“华夷”等方式呈现的传统知识、政教伦理根本性地干预了近代立宪观念的谱系沿革。在外缘性论证的思维之下,此种谱系沿革又无法以诸如“推陈出新”、“温故知新”抑或“除旧布新”等“新陈代谢”模式所整体涵括,故此,深入反思近代立宪观念的谱系沿革对于我国宪政非常必要。
  【关键词】立宪;谱系;文明观;新陈代谢
  自1840年国门洞开,中国进入近代史时期,由此开启现代建设事业之端绪。又由于法治源起西方,这使很多人认为法治、立宪与中国历史传统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隔阂。这种认识还得到了经典近代史叙事的佐证—鸦片战争以来的近代史是西方势力在军事、制度和思想等方面全面瓦解“天朝上国”的历史。这又给人一种很强烈的感觉—近代中国的政制史乃是一个“被法治化”、“被宪政化”的历史,更宏观者则如朱维铮先生所说,百余年来的中国历史就是“被近代化”、“被现代化”的历史,[1]以至在追随西潮中冷落乃至丢失了自己的思想传统。由此而导致的身份困顿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延续至今,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背景甚或负荷。

  那么,近代以来的法政思想谱系,究竟如上面所述系被动之“冲击一回应”之结果,抑或存有其自身内在的观念转换脉络?对此问题的再思考,涉及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一则重新审视既有的理论范式,二则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作为“传统”载体的道德、知识和政教伦理等因素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位置和意义,由此达成类型各异(“推陈出新”,“温故知新”抑或“除旧布新”)而结论趋近的“新陈代谢”的历史叙事。[2]

  一、晚清政制观念的嬗替及其解释模式

  1840年以降,因应“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激烈挑战,晚清社会先后呈现出多样式的变革思潮。经典叙事认为,从林魏“开眼看世界”、洋务运动、早期维新思想,到戊戌变法,再到辛亥革命乃至五四运动,国人对政制革新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线性、复杂且前后更替的历史过程,而此过程又是一个“器物→制度→文化”的纵向演变过程,是一个逐步深化的对外学习和自我反省过程,对外学习成为自我反省的表现,由此形成“新陈代谢”的典型论述。

  笔者认为这种概括大抵不错,而且类型化模式有助于我们把握问题的宏观方面。但审慎地分析,这种概括尚显单薄和简约,如果过度使用,甚至有割裂历史细节和真相的可能。因为它至少忽略了如下三项基本事实:第一,所谓的器物、制度和文化乃是不可分割地共存于每个具体历史阶段的,很难对某一具体对象简单地标签化为器物、制度抑或文化;第二,立宪等西方思想在中国的落地有一个巨大的传统因素作为背景。传统中国的政教观念不仅构成了立宪思潮生长的场所,而且还极大地干预了立宪思想“本地化”的内容和形态;第三,线性史观和“深化论”的解读模式,无法周延地解释晚清的朝野精英为什么会在根本上对“华夷之辨”等传统政教观念持有一种执拗的坚守意识。

  关于晚清政制观念史,目前的叙述模式,除前文所揭之“器物→制度→文化”的纵向演变模式论之外,另一叙述模式可简谓之“新三段论”。此种模式从出发点上看缘于对第一种模式的反思与修订,但从结果上看却与其暗合或局部共享类型化的概括模式。金观涛教授在所著《观念史研究》中指出,“所有中国当代政治观念的形成,几乎都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用中国原有的政治文化观念对西方现代观念的意义进行选择性吸收;第二阶段,……中国人以最开放的心态接受西方现代观念;第三阶段,……中国人对所有外来观念的消化、整合和重构,将它们定型为中国当代观念。[3]作者指出晚清政法观念史转换的一个特点即在于对西方“现代性的学习”,而这种新式“三阶段论”“正刻画了现代性学习和意识形态更替之间的联系”。[4]

  尽管金观涛的“新三段论”在很大程度上把传统中国的政教和道德因素吸纳进来,并试图使其成为解释晚清政治观念演变的内在性因素,但其仍旧采取了一种前后相继且有所区隔的类型化模式,这仍旧不能周延地展现和解释传统政治观念在晚清政制变迁过程中的实质性影响,无法周延地解释晚清精英为什么从根本上仍旧对传统政教观念持有一种执拗的坚守意识。辛亥革命尚没有彻底肃清传统意识和政教观念的延续及制度复辟,遑论晚清当局自上而下的缓慢变革。

  上述两种“三段论”叙述模式都把晚清立宪思潮的演变置于一个宏观的背景和理论范式中进行审视,这个范式认为近代史变迁乃是一种“现代意识”的具体展开,是一种线性的、进化的转换谱系。正是在这种目标指向性很强的宏观范式下,因“华夷”、“体用”、“经书”等传统政教因素的坚守与执拗而导致的繁复的内在歧义,有时就遭到了有意无意的裁剪或省略。

  本文的论证力图说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政教观念非但没有被斩断,反而极大地干预着晚清的政制变革。正基于此,近代政制观念的主题变奏也无法简单地归之为某种线性模式。晚清立宪思潮的发生与嬗变,一方面被要求服从和服务于作为国家主题之“送穷”与“退虏”的“富强论”实践取向,另一方面又被要求与传统的政教思想和文明观进行历史衔接,借以维护华夏文明,抵御外夷政教观念的侵入。正是在此过程中,立宪观念及其制度尝试始终呈现一种悖论性的特征—立宪实践被抽离其本体价值而获得一种“全新”的解释,但这种“新解”却又在传统政教观念的宰制下背离其原初的目的设定,从而在“体”上被误置,在“用”上被“误解”,催生出所谓的“富强论”和“文明论”论证和解释模式。

  无疑,晚清当局所遭遇的是空前的困局,西方的坚船利炮及新式法政观念的规模性涌入对据以论证封建制度正当性的政教观和文明观构成了极大的冲击,这点我们从外国使臣觐见礼节问题上可见一斑。[5]极短时间内,“驱除外虏”和“寻求富强”迅速成为晚清朝野精英专注的议题。由此,新旧两种观念开始接触、博弈且贯穿于晚清历次变革思潮之始终,支配了近代政制观念谱系转换,有论者已揭示此种结构性意义和论证逻辑,“从经书中探索改革原理的倾向,使之与西政发生关系,清末的变法论亦因而成立。经书和西政是支撑变法论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柱”。[6]由此,虽新出之于旧,但此间“新陈”之“代谢”并非采取前后区隔以相继的方式呈现。

  二、立宪:本体论的误置与认识论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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