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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环节中针对强迫交易案件的定性分析
《法制博览》
2013年
9
153-154
田彬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000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繁荣的今天,强迫交易罪的发生频率大幅增加。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交易罪进行了修订,进一步细化了强迫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法律的明文规定。就强迫交易罪而言,其犯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产生了诸多问题,尤其是其客体和客观方面,这对于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笔者结合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案件遇到的问题,对相关困惑和难点加以分析,补充性的对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对强迫交易罪在司法实务环节与他罪的区分提出了一些意见。
强迫交易        构成要件        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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