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晶;梁冰
华中师范大学
【摘要】最近几年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使得人们对社会的不安全感日益提升,与对事件当事人的责任追究相比,消费者更为关注的是食品安全领域的政府责任问题。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推进信息公开、完善信息网络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但现实中政府却表现出一系列问题,如立法缺失、标准缺失、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为此需要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政府履行义务,实现政府责任,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责任;缺失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关系到国家安定和社会和谐,关系到人类赖以生存和健康发展的整个食物链的管理与保护问题,属于典型的公共问题,是人民群众最根本的民生问题。依据构建责任政府的理念,政府理应承担提供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职能,积极回应公民在食品安全的消费需求。现代责任政府理论也指出,政府应对社会公众履行义务,并在未尽义务时对公众承担责任。政府在履行职责后,如出现差错或损失,应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行政上的责任,选择正确的责任形式,做到罚当其责。
[1]因此,科学界定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责任,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机制势在必行。
一、食品安全中的政府责任
当地沟油、注水肉被堂而皇之地摆上柜台,各种药物污染、激素催长、添加剂勾兑的食品充斥着市场,社会公众开始对食品安全感到忧心。尽管生产企业道德缺失、过于追求经济利益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但是屡禁不止的事故,让我们意识到除了有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薄弱、诚信缺失以及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原因外,法律落实不到位,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关于政府责任的划分标准,学界基本都同意张成福教授在《责任政府论》一文中对政府责任的分类: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的诉讼责任以及政府的侵权赔偿责任。
[2]但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政府责任的表现也不相同。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政府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责任。
(一)推进信息公开、完善信息网络
由于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知识的专业化程度日益加深,人们很难全面掌握自己活动领域外的知识和经验,不同主体之间必然形成信息差别。对于食品而言,消费者只有在食用后才可能了解到关于其质量的部分信息,而一些污染、掺假等潜在风险,即使消费后也仍然难以了解。因此,在食品消费领域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消费者完全处于信息劣势地位。
[3]推进信息公开的义务来源于我国2009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其中,第
12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1}该法第83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公布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应当收集、汇总、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范围。以上法规就是政府推进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
(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机制
食品安全性的科学保障是建立在风险分析基础之上的,而风险分析首先就要对食品及其可能的危害进行定性定量的风险评估,且没有试错机制。为应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风险,以风险评估为核心,建立评估、检测、监控、预警、控制为一体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控制技术体系成为各国公共食品安全监管采用的重要模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特定食品安全危害可能造成的负面后果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一般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内容。
[4][5]它要求政府运用科学知识,正确反映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性。对于政府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的职能,我国相关法律已经作出规定,如
《食品安全法》第
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