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飞 杜以星
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s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slation of repression of unfair competition
市场竞争的决定性因素在于优良的质量和服务。作为技术力量和信誉象征的专利与商标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于经营者竞争优势地位的确立有着重要意义。许多著名的大公司正是通过开发专利产品,创造知名商标,树立企业形象来打开产品销路、占领国内外市场的,这就是所谓的“专利战略”、“商标战略”、“CI战略”。可以说,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已经成为市场竞争中颇有份量的砝码,这一点正被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所认识。也正因为如此,现实中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侵犯他人工业产权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暴利、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形形色色的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就是印证。这就充分表明:工业产权与竞争是息息相关的,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工业产权,就不会有公平的竞争环境。
我国刚刚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大法,对于完善我国的工业产权制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从历史上看,保护商标制度的建立与反不正当竞争的产生是“同源”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现在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也无一例外地把假冒他人商标摆在不正当竞争的首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了“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并列举了三种表现方式,要求各国制止与工业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这一原则也被许多国际立法所重申。事实上,国际条约中凡是提到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往往都是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因此有些学者甚至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心所在。
工业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有着交叉重叠保护的地方(如对商标权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前者单一保护之不足。一方面,从对象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了工业产权管辖不到的领域。例如,我国《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但不保护商品的包装、装璜,而现实中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正是回避了《商标法》,模仿甚至复制他人的包装、装璜,以假乱真,其侵害结果与直接侵犯商标并无两样。可见,单纯的《商标法》保护,会产生法律上的“真空地带”,削弱保护商标的实际效力。因此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弥补保护,保护对象主要是与商标相邻接而又得不到《商标法》保护的其他识别性标志。基于相似的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要补充保护工业产权中与发明创造相关联而不能得到《专利法》保护的技术秘密。另一方面,从手段上看,《商标法》与《专利法》都是通过赋予法定专有权的形式对人类的工业产权加以积极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以禁止和不作为的方式进行消极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上述两类法律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完整的工业产权保护体系。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及其他识别性标志的保护
商标和商号、质量标志、产地名称、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璜(这里统称识别性标志)都与特定商品相联系,标志着产品质量,因此假冒或伪造商标和其他识别性标志,不但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权利,也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危害较大。商标有《商标法》保护,但其他识别性标志则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前不久,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505”一案,该案被告主要侵权行为之一就是冒用“505”国内国际获奖情况(质量标志);又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判某酒厂假冒酒标志案。前者是以侵犯名誉权判决的,后者是援引《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结案的。实际上都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由于我国当时的立法没跟上,才导致司法实践捉襟见肘,只好变通处理。类以例子的大量出现突出反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他识别性标志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