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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评注.人格权编/王利明主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8
ISBN 978-7-5109-3276-2
Ⅰ.①中… Ⅱ.①王… Ⅲ.①人格-权利-法学-研究-中国 Ⅳ.①D923.0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21)第179847号
中国民法典评注——人格权编
王利明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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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销:新华书店
开 本:787毫米×1092毫米 1/16
字 数: 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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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次:2021年 月第1版 2021年 月第1次印刷
书 号:ISBN 978-7-5109-3276-2
定 价: .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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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编纂《民法典》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次生动实践,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成果。《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它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和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治国理政的重器,它的颁布实施在我国法治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们已经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必将对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带来更加积极全面的影响,也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宝贵经验,以法典的形式确定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所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民法典》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集中展现了中华民族法治文明发展的新成果。《民法典》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改善营商环境、保障经济有序发展;《民法典》坚持以民为本、以民为上,致力于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兴旺民业;《民法典》注重人文关怀、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民法典》积极回应了互联网、大数据和高科技爆炸时代的要求,充分彰显了时代特色。可以说,“民法典时代”也是以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时代。迈进“民法典时代”,我们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美好明天充满信心,对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实现人民的美好幸福生活充满期待!
第一,定位明确,注重理论结合实际。本丛书的写作定位于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因此,本丛书在写作过程中特别注重围绕法律规则在司法实务中已经存在的争议以及新规定可能引发的理解分歧展开论述,并就相关条文在司法适用中的裁判规则进行了梳理,以期为《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的准确理解与适用提供有益参考。同时,本丛书关注理论前沿,在进行写作任务分配时,编委会以团队成员负责自己有过学术积累的条文为写作任务的分配原则,以作者在相关领域的专业性确保条文写作质量。
第二,详略得当,篇幅处理灵活。为了便于读者快速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内涵,本丛书的撰写坚持“表达从简”和“写作篇幅根据条文实际情况具体处理”两项原则,对于内容复杂、在适用中可能存在较大争议的条文,作者进行详细解读;而对内容简单、争议较小的法律条文,则进行简要阐释。
第三,体例清晰,写作重点明确。本丛书按照“法条由来”“法条评注”“其他问题”的写作体例展开写作,我们在“法条由来”部分用最简单的语言描述《民法典》条文的变迁,重点说明条文的变化之处,以提示读者留意;“法条评注”部分除了对条文进行解读之外,还对条文在理解、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解读;“其他问题”部分则对有必要交代的问题加以说明。
第四,内容新颖,反映最新的立法精神和司法观点。在本丛书撰写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配套《民法典》的实施,开展了全面清理司法解释的工作,废止、修改一大批司法解释的同时,也颁布了一批全新的司法解释,本丛书的写作最大程度地将这些新内容纳入其中。为了等待《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等新的重要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本丛书至2021年8月底才正式定稿,目的就是为了尽量反映最新的立法精神,使法条
第五,形式丰富,融合“民法典评注小程序”。丛书适应融媒体发展形势,充分结合数字技术和移动阅读,开发“民法典评注小程序”,每条评注内容均可通过小程序查看,同时关联各类立法、司法资料,包括法典评注、音频学习、新旧对照、关联法条、关联案例、参阅文献六大内容,为广大读者全方位全景式系统化学习《民法典》提供助力。
《民法典》内容博大精深,且将随着时代发展、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和完善。与之相适应,我们对《民法典》的理解也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希望本丛书能够为大家准确理解《民法典》规则提供有益参考。虽然本丛书各位作者和编辑都十分重视编写质量,但书中的纰漏在所难免,我们衷心希望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王利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一日
凡 例
1.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略,其余一般不省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废止,正文中不再逐一标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简称《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废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01);2020年12月29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0)。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03);2020年12月29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0)。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废止。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简称《信息网络规定》
8.2020年12月29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0)。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废止。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简称《民法通则意见》,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废止。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简称《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废止。
12.《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简称《伦理审查办法》。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15.2012年10月26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2020年10月1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5号),简称《人脸识别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