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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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2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3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
ISBN 978-7-5109-1752-3
Ⅰ.①最… Ⅱ.①最… Ⅲ.①企业破产法—法律解释—中国 ②企业破产法—法律适用—中国 Ⅳ.①D922.291.92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7)第04455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著
责任编辑 赵作楝
出版发行 人民法院出版社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00745)
电 话 (010)67550565(责任编辑) 67550558(发行部查询)
65223677(读者服务部)
网 址 http://www.courtbook.com.cn
E-mail courtpress@sohu.com
印 刷 三河市国英印刷有限公司
经 销 新华书店
开 本 787×1092毫米 1/16
字 数 1027千字
印 张 55.5
版 次 2017年3月第2版 2017年3月第1次印刷
书 号 ISBN 978-7-5109-1752-3
定 价 136.00元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撰稿人员名单
撰稿人 宋晓明 张勇健 钱晓晨 刘 敏 杨征宇
赵 柯 杜 军 郁 琳 孙亚菲 池伟宏
姚 明 王欣新 徐阳光 王斐民 孙向齐
宋玉霞 车 红 乔博娟 张思明
统稿人 王欣新 刘 敏
前 言
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完善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构建诚信市场环境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破产法是一部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的法律,不仅关涉破产程序中各方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而且还涉及与民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实体法律的衔接问题。破产审判工作不仅专业化程度很高,而且综合协调性也很强。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为研究、解决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统一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开展了一系列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近几年破产审判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仍然是破产程序“启动难”、破产案件“受理难”。《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总体上呈下降趋势,远低于工商行政机关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这种局面的形成除了现行体制、机制、社会观念等内外部原因外,一些法院未能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将着力解决企业破产案件“受理难”问题作为推进《企业破产法》正确实施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明确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和程序,排除法律适用方面的障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司法职能作用的通知》,对《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企业陷入债务困境后各种矛盾业已形成,将本应通过破产程序及时解决的矛盾暂时掩盖,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可能更为激化,只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案件,将相关矛盾及时纳入法律轨道,通过更多的法律手段和社会资源参与协调化解,才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最高人
这次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系专门针对债务人财产相关问题作出的规定。债务人财产是债务人对其债权人承担债务的责任财产,是债权人得以公平、有序受偿的重要物质保障。因此,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债务人财产既包括债务人破产时占有的静态财产和债务人破产时没有占有但基于相关权利应当追回的属于债务人的动态财产,也包括债务人继续营业时新取得的财产。破产程序中的各项实体性权利,包括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债务人财产保全的自动解除和执行中止,以及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衍生诉讼等,都是紧紧围绕着债务人财产的确定、增加、减少而展开的。债务人财产的准确把握和有效追收,直接决定着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债权人能否得到最大化的权利保护和公平受偿。
为了让读者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两个司法解释的条文主旨和相关背景原理等,帮助破产审判人员和管理人等司法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专门组织具有丰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和理论功底的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和高校专门研究破产法的著名专家学者等有关人员共同编写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一书。
本书是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的又一重要成果,是法官和学者共同努力的结晶,是实践和理论有效结合的典范。对于在本书编写过程中给予我们大力支持的相关部委和高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学者、管理人团队等,我们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
编写说明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号),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2013年7月8日、15日、22日、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3次、1584次、1585次、1586次共四次会议逐条讨论并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本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进行逐条释义,高度提炼了每条司法解释的【条文主旨】,准确概括了每条司法解释的【规范目的】,深度解析了每条司法解释的【原理与适用】,并链接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案例】,是我国目前最权威、最全面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释义。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为了表述的简洁,对书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名称采取了简称。简称的表述规则说明如下:
对于法律名称,我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简称为《××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为《企业破产法》。
对于主要的司法解释,全称和简称对照情况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号),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
本书仍然秉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系列书籍的一贯风格,加强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司法解释起草的法官与高校专门研究破产法的著名专家学者的合作,坚持破产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紧密结合。本书的作者团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和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成员,作者中既有具有丰富破产案件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又有在破产法学理论研究领域颇具造诣的专家学者。同时,金杜律师事务所、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等管理人团队也为本书的撰写提供了大量资料。全书最后由王欣新教授和刘敏法官统稿。
破产法司法解释虽然由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负责起草,但司法解释的条文内容则是全国各级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以及破产法学界专家们集体智慧的结晶。本书的完成,要感谢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的同志和专家,要感谢王欣新教授、王卫国教授、李曙光教授、李永军教授、邹海林教授等在司法解释起草论证中给予我们的理论支持和观点启迪,同时,也要特别感谢逐条逐字认真细致研究修改该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的各位委员们。对于在调研过程中给予我们大力支持的相关法院的同仁,以及对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张勇健庭长、钱晓晨副庭长等,在此也一并致谢!
因时间和能力所限,本书写作中难免有纰漏与不足之处,敬请法院同仁、学界专家、管理人团队以及各位读者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