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政平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
北京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
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
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
并受聘担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等兼职教授
主要公司法著作
《英国公司法规汇编 》(英文版编著)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论著)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中国公司企业法规全书》(编著)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美国公司法规精选》(译著)
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现代公司法之历史渊源》(译著)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公司法案例教学》(论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公司法案例教学/虞政平著.—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5
ISBN 978-7-5109-0449-3
Ⅰ.①公… Ⅱ.①虞… Ⅲ.①公司法-案例-中国-教材Ⅳ.① D922.291.91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2)第073539号
公司法案例教学
虞政平 著
责任编辑 刘德权 兰丽专
出版发行 人民法院出版社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00745)
电 话 (010)67550626(责任编辑) 67550558(发行部查询)
65223677(读者服务部)
网 址 http://www.courtbook.com.cn
E-mail courtpress@sohu.com
印 刷 保定市中画美凯印刷有限公司
经 销 新华书店
开 本 787×1092毫米 1/16
字 数 1808千字
印 张 103.75
版 次 2012年5月第1版 2012年10月第2次印刷
书 号 ISBN 978-7-5109-0449-3
定 价 198.00元(上、下册)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序 一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现代公司企业法律制度也与时俱进、并逐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各国市场经济模式下,公司无疑是经济发展最为主要的推动力量。正是由于大大小小各类公司主体从生产、服务到贸易领域日益不懈的追求与创新,才有了当今世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才有了社会财富之积累与文明之发达。作为规范公司设立与治理的公司法,无疑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部门法律。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公司法律的精神还不是十分的了解,对于公司法律的运用依然还有陌生的感觉,进一步加强公司法的学习与运用,对于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正确处理经济纷争,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公司企业的纠纷日益增多,公司诉讼日益成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新公司法修订施行的基础上,已经先后制定了三部针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而且后续相关司法解释也正在草拟制定之中。针对一部法律出台如此密集的司法解释并不多见,这也足可看出公司法律制度的复杂与深奥。尽管如此,公司诉讼遇到的新问题依然繁多,处理难度依然很大,相关法律依据依然缺乏,
政平同志有着深厚的公司法理论功底,并长期以审判专家的视角从事公司法的理论研究,其关于公司法理论研究的著作已经十分丰厚,这本《公司法案例教学》更是其十余年来公司法研究最为重要的成果,凝结了其无数的心血、汗水及聪明才智。这本著作囊括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司法实践遇到过的各类主要公司诉讼法律问题,纵横国内外、旁征博引,跨越历史与现代、游刃有余,足以让人学以解惑、学以明理、学以致用。可以肯定地说,这是一本公司法案例教学的典范教材,是一本公司法理论与实践运用相结合的最佳读本,是值得广大法官、律师、法律院校师生、公司企业高管与法律顾问等研习参考的力作好书。
是为序。
*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博士生导师。
序 二
世界公司法的历史走过了几百年的发展历程,而我国公司法自1908年清朝第一部《光绪公司律》至今也已历经百余年之发展。公司法的历史发展与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一部世界公司法的发展史,也即一部世界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新中国制订了自己的公司法,并先后进行了多次修订。尽管这部公司法还有很多方面亟待进一步完善,但毫无疑问它已经并正在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最为基础的保障作用,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正在做出积极的贡献。
公司法的学习并非易事,公司法的运用更是难事。公司法不仅是实体法,而且也是程序法,不仅是民商法,而且也可能涉及刑法、行政法之内容等。对公司法之理论掌握与运用,更是需要有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民事主体法律制度等扎实的民商法知识功底。公司法作为与市场经济联系最为紧密而实践运用性极强的一门学科,不仅是现代法律院校学生必修的课程,更应是广大法官、律师、公司高管人员等必须掌握的知识范畴。
案例教学是西方法学教育的传统与特色所在,也是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所一直大力提倡的教学方法。长期以来,不少法律院校、法学教授致力于案例教学的实践探索,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
政平博士是我十多年前所曾指导的优秀博士之一。 多年来,他在审判领域不断进取,如今已经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全国审判专家。不仅如此,他还一直致力于公司法的理论研究,已经是硕果累累。这本厚达150余万字的《公司法案例教学》更是凝聚着作者多年来的辛劳,代表了作者公司法研究的最新成果,是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运用相结合最具分量的著作,必将为推动我国公司法教学的繁荣、为推动我国公司法研究水平的进步、为推动公司法实践的广泛运用做出突出贡献!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学家、博士生导师。
代前言 公司制度之历史演变与发展进程
虞政平
公司是近现代以来最为主要的法人形式,其之所以得以兴起与发展,首先与人类之结社特性乃至法人观念密不可分。人类群居之天然本性孕育了部落、民族、村镇、城邦乃至国家之崛起与发展,而法人团体之理念也似乎深深蕴藏于人类群居之天然本性之中,以至于结社观念如此本能地为人类所创造,而法人理念也如此自然地为人类所接受。
罗马时代,类似于现代人所谓之社团与财团等法人组织早期形式即已经出现。如国家(或罗马人民)、 自治城邦、市镇和乡村、帝国后期的行省,以及基于私人志愿性的技艺和行业团体、各种商业社团(如金矿社、银矿社、采盐社、包税社) 等社团;如养育院、 医院、孤儿院、 向教会和宗教活动的遗赠等慈善团体,乃至国库甚至尚未继承的遗产等财团。也许正是因为人类事务需要合作处理的共同需求,使团体与组织之类的概念始终根深蒂固于人类的认识之中。 中世纪时代之法人理念,一方面,继续保持罗马法有关法人特许或拟制观念之延续发展; 另一方面, 日尔曼人集体意志的团体观念以及教会法独特的主体理念亦得到体现,而普通法下的法人拟制观念也得以不断强化与拓展。如日尔曼人的家庭、武士团、 氏
公司制度之兴起与发展,无疑也是人类商业交易实践长期探索之结果。在公司组织出现之前,人类已经自然地采用了多种结社经营之商业模式。发展至中世纪,类似之行会(或称基尔特)、普通合伙(或称索塞特)、有限合伙(或称康孟达)、特许公司等商业组
行会(guild),一般而言,是指技能工匠及贸易商人为了共同利益及成员保护而自愿组成的并由成员承担会费的同业协会。无论中世纪行会的根源是什么,有两个事实是很清楚的:即它们与市民阶级的产生和城市的形成同时发生。而且在它们萌芽之时,就是组织起来的自由商人或手艺人团体,以保护他们摆脱不自由的竞争和同等团体的竞争。最早出现的这类团体应是商人公司,在十一世纪人们就发现有其存在的迹象,而自由工匠的组织,直到十二世纪晚期才出现。至十五世纪时,行会组织几乎遍布欧洲当时已兴起的所有大小行业,哪里有工商业,行会制度就在哪里生根发展。行会的历史重要性,不是在于它们的政治活动,而是在于它们的商业与工业活动,它们是中世纪时代解决商业与劳动问题的手段。行会控制资本并管理劳动;它们支配生产与分配; 它们规定价格与工资;在它们的组织里,有着一种社会的影响。随着行会势力的不断壮大,
索塞特(societas),乃为人类商业发展史中较早采用的一种商业经营形式。 中世纪被普遍称为索塞特之类的普通合伙形式,其实在罗马时代即已如此称呼,这两者之渊源关系显而易见。随着农业积累与商业的发展,索塞特名称下的经营模式于十二至十三世纪已为欧洲大陆人们更为普遍地熟知;无论其名称在各地有何不同,然其经营之主要特性——每一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无限连带地承担责任,却是相同的。索塞特不仅为后来两大法系无限公司的立法直接提供了渊源,同时,其与股份形式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等不断结合,实际亦为现代股份公司之形成做出了贡献。普通合伙来源于家族型的商业企业,只是随着岁月的流逝,家族型合伙制方逐渐向并无血缘纽带联系的其他个人开放。然可想而知,由于其无限连带责任的特性,其开放的程度总是有限的,其合伙人之范围仍多局限于家庭成员、亲戚以及彼此较为亲密、较为了解的一些群体。很难想象人们会与陌生人轻率结下商业盟约,并自愿许诺对因陌生人过错造成的任意损失承担连带且无限的责任,无论如何这不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而且可想而知,在行会组织占据商业形态主要地位时,普通合伙因其与行会宗旨的相违背,显然是受到排斥的。普通合伙经中世纪几个世纪的推广发展,至十五、十六世纪时,已更为成熟地发展出类似现代合伙所采用的各项规则,如联合账号共同经营之规则、每一合伙人均以全体合伙代理人之身份对外从事经营的代理规则、合伙事务依据多数票议决的投票规则以及根据入资股份的多少分配利润或分摊责任(当然要无限连带)之规则等
康孟达(commonda),与上述索塞特共为支撑中世纪贸易的两种最为重要的合伙经营形态。康孟达与索塞特最为重要的区别在于其成员责任的混合形态,亦即同一康孟达之中,不仅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同时还有以投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内对外代表合伙积极地经营,而有限合伙人却常常是不愿参加或被限定参加康孟达合伙的管理,并其身份一般不向外披露。康孟达不仅为大陆法系法典化之后的两合公司以及隐名合伙提供了渊源,同时,亦为英美法系有限合伙的立法直接提供了借鉴。康孟达于十一世纪晚期即在意大利、英格兰和欧洲的其他地方逐渐获得运用。这种经营方式调动的资金一般用于长距离海上贸易,而不常用于陆上贸易。至十五世纪时,其与索塞特之类的普通合伙已并驾齐驱,共同成为当时非常流行的两种商业组织。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即对两合公司形态以及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作了首次成文法律之规定。通常认为,康孟达的合伙形式,来源于阿拉伯人商业联营的委托经营制,并与教会禁止放债生息的法令密切相关。在穆罕默德时代,委托制已成为当时富商之间盛行的一种合伙形式,亦即一个以一笔确定数额为入资基金的投资人与一个不予限定责任的实际经营合伙人所达成的委托经营的业务关系。在阿拉伯人中间,“委托”之所以盛行,应该归功于人们处心积虑地逃避伊斯兰教法律中反对放债生息的规定,委托投入资本通过经营而分红,与放债生息的做法形式上总是有所区别的。阿拉伯人的这一商业惯例,于八至十世纪传播到拜占庭,包括南意大利的港口城市,尔后,这种形式传遍了整个地中海。随着康孟达从
特许公司(chartered company),则是指发源于欧洲,开始于公元十四世纪,盛行于公元十六至十九世纪中叶,由国王凭其特权或议会通过特别法令,以授予特许状方式而设立的公司。在其之后即为现代注册公司的日益兴起与发达。尽管世界两大法系有关法人之理念存有差异,但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都曾经历过特许公司这一共同的发展阶段。而且,当代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特许公司当为现代股份公司之直接渊源所在,乃现代股份公司的早期模式。特许公司之兴起与发展,事实上是前述各类商业组织力量与以皇权或议会为代表的国家力量联合推动的产物。“company(公司)”一词,首先为海外冒险事业所使用,而通过皇家特许状授予公司以特权的做法则在公元十四世纪即已开始,但直至十六世纪,由于海外贸易的扩大,此类特许公司方普遍起来。此后,历经三个半世纪左右的发展历程,至公元十九世纪中叶前后,随着普遍特许制向自由注册企业制度的过渡,特许公司占据企业形态主流的地位才日渐从历史中消退下来。特许公司多个世纪的发展历程,尽管不可能走千篇一律的道路,但总的而言,经历了由特许管理公司
特许公司之所以于公元十六世纪前后在欧洲范围内普遍兴起的发展态势,绝不只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而是有着其相应的政治、经济、技术、思想意识等深厚的社会背景。就政治而言,随公元814年查理曼大帝去世而欧洲政治得以四分五裂,随公元1296年法国腓力四世在向教士征税问题上战胜教皇卜尼法斯八世从而结束教皇至
公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正式形成,绝非商业组织自身单一力量推动与进化之过程,而是与人类科技进步、 自由与平等思想、市场经济模式乃至整个社会之发展进程密切相关。伴随公司自由注册制度、股票交易制度、股东有限责任等现代公司基本制度之形成与推动,世界范围内的公司得以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成为现代人类社会文明与进步最为重要之推动力量,为当今世界之繁荣与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之作用。
发展至工业革命时代,即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中期前后,以科学革命为支撑的工业革命使得各类产业得以突飞猛进的发展。1763年,代表工业革命核心进程的蒸汽机最终由格拉斯哥大学的技师詹姆斯·瓦特得以发明。这种新的动力能源不仅为现存的棉纺工业以及新兴的石油、燃气等能源的开采提供了动力,而且需要铁、钢和煤的供应量增加。这种需要又促使了采矿以及冶金技术的改进,而纺织、采矿、冶金工业的发展又进一步引发了对更为有效的运输工具的需求。人们希望大宗的煤和矿石可以得到及时的运输,于是运河被开挖,公路被修筑,而1830年由利物浦到曼彻斯特铁路亦随之被开通。可想而知,这一系列的工业革命都必将凭借大量资本的聚集来推动,大规模的资本企业由此产生。人们在继续通过特许方式获得组织资本进行技术投入的同时,也深深感觉到了这种组织方式的低能无效。资本不仅需要更大规模的募集,亦需要及时的组织与使用,工业革命对资本及组织方式均提出了严重的挑战。伦敦、纽约、阿姆斯特丹等早期股票与资本交易市场得以应运而生。与此同时,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亦随之出现,其在《国富论》 中表述道:“独占乃经营的大敌,良好经营只有靠自由和普遍的竞争才能得到普遍的确立, 自由和普遍的竞争,
正如本世纪初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尔先生所言:“有限责任形态的公司乃现代最伟大的创举,以至于蒸汽机以及电子的发明亦无法与其相媲美。” 的确,尽管人类限定责任以及联合经营的实践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工业革命的力量使得有限责任的共同经营得以结合为公司之形态,并进而爆发出巨大的社会能量,人类由此以极大的热情凭借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投入财富创造的追求之中,社会也正是在这一魔力般的驱使中走向灿烂之文明。
随着各资本主义国家对外殖民主义之扩张,随着市场经济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建立,随着各法系制度的相互借鉴与影响,以有限责任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公司,无疑成为当代各国经济繁荣与发展最为根本之推动者,成为世界经济的强大推动力。公司制度在不断扩张并伴随经济演化发展之同时,在总体具备法人人格、有限责任、集中管理乃至可永继存续等相同特性下,世界范围内的公司形态、公司资本、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相关机制等事实上也存在着多样化、差异化的发展态势。就公司形态而言,具备有限责任特征之公司形态,无论是开放性股份公司,还是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无疑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最为主要、最为基本之公司形态,与此相伴随,无限公司以及由无限与有限结合而成的两合公司亦同时存在。尽管总体可以对公司形态作以上相对之划分,但世界范围内设立条件、资本模式、治理结构等完全相同的公司形态事实上并不存在。就公司资本模式而言,可有实收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保证资本制等不同类型;而在这些不同资本制度下,各国关于出资形式、最低资本额、 出资比例以及验资制度等又存在相当之差异,如人力资本是否认可、劳务出资是否可行、无形资产出资是否要限定
当今世界,公司是如此普遍地存在,如此紧密地与人们物质与精神需求相关联,以至于人类财富创造的每一种努力皆离不开公司之身影,人们生活的每一寸空间皆代表了公司之成就。尤其是当今信息社会背景下,公司与网络之关联更是同样之紧密,网络上的公司凭借网络无形之力量,犹如一个个幽灵一般,渗透进人们之生活,影响着社会之发展,甚至决定着时代之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