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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2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11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
ISBN 978-7-5109-1377-8
Ⅰ.①最… Ⅱ.①最… Ⅲ.①保险法—法律解释—中国②保险法—法律适用—中国 Ⅳ.①D922.284.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5)第2669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著
责任编辑 赵作楝
出版发行 人民法院出版社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00745)
客服QQ 2092078039
网 址 http://www.courtbook.com.cn
E—mail courtpress@sohu.com
印 刷 三河市国英印务有限公司
经 销 新华书店
开 本 787×1092毫米 1/16
字 数 638千字
印 张 34.5
版 次 2015年11月第2版 2015年11月第1次印刷
书 号 ISBN 978-7-5109-1377-8
定 价 88.00元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撰稿人员名单
(以撰写内容先后为序)
撰稿人 宫邦友 林海权 刘 振
宋晓明 刘竹梅 谢志洪
董 庶 刘崇理
统稿人 宫邦友
前 言
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它通过合理转移和分配风险,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开拓和创造精神,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不同于证券、银行等其他金融行业,保险业是专门分散和管理风险的行业,其运营的前提是风险的汇集。如果因为制度不完善而造成对汇集起来的风险管理失当,必将使保险业成为风险和危机的渊薮。因此,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实现保险业的安全、高效运营,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高效运作,对于保障、服务实体经济,推动我国经济升级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先后经过了两次修改。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曾经对其作过部分修改;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保险法》进行修订,对保险业法及保险合同法部分均作出较大改动,其中,保险合同章被修订的条款达48处之多。
然而,现行《保险法》同国外立法例相比仍属简略,概括性、原则性规定较多,缺乏更为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从而使得法律解释和法官裁量都有较大的空间。除此之外,由于近年来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保险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同时,保险业在我国属于舶来产业,相应的司法实践并不丰富,总体看仍缺乏审判经验,需要以司法解释引导各级人民法院
保险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中占有相当比例,且随着保险业的日益壮大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与《保险法》适用有关的各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指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保险法》司法适用问题的调研,并开展了大量保险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导工作。修订后的《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之时,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9〕12号)[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一)》],及时解决了新旧法衔接适用的问题。从实施效果看,有效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保险业的良性发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着手起草《保险法》保险合同章相关规定的司法解释。现在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和将陆续推出的解释(三)、(四),分别针对《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中的一般规定、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三部分进行解释,以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司法尺度,服务商事审判实践需要,满足和回应市场诉求。
2009年底,我们即正式启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调研、起草工作。重点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为使司法解释更加贴近现实,反映司法诉求,指导审判实践,我们首先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其报送《保险法》实施和保险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制定保险法司法解释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我们针对最具代表性且争议较大的相关问题,起草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互联网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积极听取专家建议和保险业界意见,积极征求下级法院意见,反复论证修改,十四易其稿,并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意见的基础
该解释在起草过程中,立足于现实,着眼于未来。坚持将依法、公平、服务市场经济和诚实信用等原则贯穿于始终。条文共有二十一条,涉及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说明义务、投保人告知义务、免责条款界定、保险合同解释、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请求权、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等内容。我们希望通过该解释的施行达到以下效果:一是根据《保险法》等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具体落实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既注重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又注重各方利益的平衡,促进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二是直接回应保险消费者反映较为强烈的“理赔难”等保险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在全社会弘扬诚信理念,引导保险业实现良性发展;三是按照商法规律妥善解决一些实践中长期存在分歧的问题,依法引导各级人民法院强化商法意识,树立正确的商事审判理念,公正审理保险纠纷案件。
为帮助审判人员和其他司法从业者正确理解该解释的内容和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延续惯例,组织该解释起草小组成员编写了本书。参与写作的作者均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对于保险法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并多次参与了《保险法》立法过程中征求意见座谈会的讨论。本书在介绍条文的同时,尽力使读者了解相关的理论背景、国内外立法状况、学术观点和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我们衷心希望该书能够成为理解、适用该解释的良好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