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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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保险法前沿.第五辑/尹田主编.—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9
ISBN 978-7-5130-5883-4
Ⅰ.①保… Ⅱ.①尹… Ⅲ.①保险法—中国—文集 Ⅳ.①D922.284.4-53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8)第224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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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印制:孙婷婷
保险法前沿(第五辑)
主编 尹田
出版发行: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社 址:北京市海淀区气象路50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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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电话:010-82000860转8101/8102
印 刷:北京中献拓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开 本:787mm×1092mm 1/16
版 次:2018年9月第1版
字 数:32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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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张:16
印 次:2018年9月第1次印刷
定 价:68.00元
ISBN 978-7-5130-58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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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委会
主 任:
江平
委 员:
陈欣 陈华彬 初北平 樊启荣 管晓峰
韩长印 贾林青 李祝用 温世扬 姚大锋
姚军 杨华柏 邹海林
顾 问:(按姓氏拼音顺序)
江朝国
中国台湾地区著名保险法专家、台北大学法律系教授
覃有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原副校长
施文森
中国台湾地区著名保险法专家、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
大法官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赵旭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张新宝
《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序
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中,保险法历来被划入“商法”的范围,与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海商法以及破产法并列作为支撑商法体系最为基本的六个特别法之一,很少有人想过这种安排是不是真的合适?其实,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早就越出商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范围,成为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一种法律交往,无论商业保险抑或社会保险,越来越具有社会生活必需品的性质,由于保险合同而发生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成为民事审判必须着力应对的司法实务。但在我国庞大的民商法理论体系中,保险法理论似乎始终被放逐于研究领域的边缘:就研究民法的学者而言,保险法整体上被置于商法的领域,保险契约在立法上也被合同立法所当然排斥,所以,研究合同法的学者通常不去考虑保险契约的特别规则,甚至不屑于将保险契约中的那些脱离既定“常规”的古怪现象作为合同规则中的例外来加以深究,有关意思自治和利益平衡的一般原理,也很少被导入保险契约关系中加以评判和衡量。即便是有关侵权责任的理论,也多半人云亦云地惊呼几句“责任保险的兴起导致侵权责任法的衰落”就算完事,至于侵权责任的法理究竟应当怎样在责任保险的规则中得到正确的运用和贯彻,却是没有人愿意再向前走半步的;就研究商法的学者而言,商法一般原理的构建,基本上是对建立在公司及其相关制度基础之上的商法一般特征的分析,而鲜有考虑过现代保险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也很难说清保险法的有关事体。事实上,作为商业保险主干的财险和寿险契约,更像是一个纯粹民法的问题,而社会保险当然应属社会保障法的对象,至于保险业监管制度,则无疑应划归行政法去关照。由此,保险法虽然是公认的传统商法学科的基本组成部分,但其在国内商法世界中长期以来似乎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具有影响力的商法学者群之中,也很难以找出几个愿意在自己的脑门上贴上“保险法专家”字样的人来。于是,保险法便渐渐成了众多民法和商法学者共同“遗忘”的领域。
保险法为法学界“遗忘”,原因很复杂,除了法学学科之间的森严壁垒、保险法的综合性、技术性和应用性使相关的研究难以成就理论名家或者教授职称的追求、保险法在法律本科教学中非独立必修课程以及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一度相对滞后等内外交织的因素之外,保险法学本身的特性,也是阻碍其理论研究得以充分展开的重要因素。沿着一条相对独立的道路,保险法很多制度逐渐发展并形成了其特有的规则系统和适用方法,这些规则和方法首先是由聪明的商人们自己而
法制建设30多年来,经中国法学会和司法部等批准陆续设立的五十多个法学专业研究会中,保险法学会是在2011年最后一个成立起来的全国性学术研究机构,这似乎可以用来作为证明我国保险法理论研究相对落后的证据之一(尽管能获批成立本身已能说明其研究已成熟到一定程度)。但令我惊讶不已的是,在保险法学会已经举办的几次学术研讨会上,我不仅见到了好多默默耕耘、沉稳低调的中老年学者,而且见到了一大群朝气蓬勃、才华出众的年轻学者、法官、律师和保险业界的法务精英,听到了很多高水平的专业报告和争先恐后的讨论。感慨之余,我不得不开始重新审视此前对于中国保险法理论研究状况的评估,同时发自内心地深信,在已经积蓄充分的学术力量和实务经验的推动之下,富有生命力的保险法学理论研究将很快会迎来它生机勃勃的春天。
是为序。
尹田
201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