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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全面注册制背景下证券法条文理解与适用/郭锋等著.--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5
ISBN 978-7-5109-3774-3
Ⅰ.①全… Ⅱ.①郭… Ⅲ.①证券法-法律解释-中国②证券法-法律适用-中国 Ⅳ.①D922.287.5
中国国家版本馆CIP数据核字(2023)第061345号
全面注册制背景下证券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郭 锋 等著
策划编辑 兰丽专
责任编辑 丁塞峨 郭 粹 赵杰琼
执行编辑 杨晓燕 杨 洁
封面设计 王子莹
出版发行 人民法院出版社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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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销 新华书店
开 本 787毫米×1092毫米 1/16
字 数 1116千字
印 张 62.25
版 次 2023年5月第1版 2023年5月第1次印刷
书 号 ISBN?978-7-5109-3774-3
定 价 198.00元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全面注册制背景下证券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编委会
主 任
郭 锋
编委会成员
郭 锋 施天涛 甘培忠 周友苏 冯 果 李有星
邢会强 罗培新 侯东德 李东方 徐 明 巩海滨
安青松 卢文道 付 彦 肖 伟 冷 静 赵 磊
周伦军 牛文婕 张国明 张保生
编务工作人员
尹鑫鹏 杜一华 周 捷 郭文旭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此后,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1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3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2次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发端于2013年,根据中央批准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证券法修改列为一类项目。自2015年4月首次向立法机关提交审议以来,先后历经4次审议,时间跨度近7年。原证券法一共240条,这次共修改166条、删除24条、新增24条。这是继2005年10月证券法修订以来第2次全面修订。在扩大证券品种、扩展证券法域外适用、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优化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强化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构建中国式集体诉讼机制、大幅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性制度设计。一部高质量的
概括起来,新证券法具有八个显著特征。
一是对证券公开发行全面实行注册制。注册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而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充分听取和吸收了理论界、实务界的意见,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和国情而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注册制改革是简政放权、进一步转换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对增强政府公信力、激发市场活力带来革命性影响。与以政府审批为特征的核准制相比,注册制意味着企业向投资者全面、充分披露信息,审核、注册部门不对股票发行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把关,不对企业发行规模、发行节奏进行管控,不对股票发行价格进行限制,不对市场价格的涨跌进行“维护”。注册制改革有利于减少权力寻租腐败现象,证券监管部门的职责是依法进行高效、独立、自主地监管。注册制可以最大限度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鉴于新三板、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经受住了实践检验,2019年12月证券法四审稿废除核准制,规定全面实行注册制。新证券法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过程,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平稳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空间。在注册制全面推开之前,根据上述法律授权,部分板块、证券品种的公开发行,还将会依国务院
二是扩大了证券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原证券法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交易纳入调整范围。但受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约,部分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集合投资计划未能纳入。新证券法通过新增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实际上突破了原证券法的证券含义,采纳了金融投资商品的实质意义和功能,实现了证券内涵与外延的有限扩大。
三是初步形成功能监管的理念与机制。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长期以来受制于经营,实行分业监管立法原则。在混业经营趋势下,机构监管弊端不断显现。“十三五”规划纲要已经采纳了功能监管、行为监管概念。通过合并银保监会率先实现了银行业、信托业与保险业的统合监管和功能监管。新证券法第二条第三款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视为证券,规定其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这意味着对跨机构、跨市场的具有投资性、可进行标准化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均纳入证券法调整,可以由证券监管机构、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实施功能监管。
四是确立防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价值理念。新证券法将创新产品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纳入规制范畴,强化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抑制过度信用,防止过高的风险承担,降低金融传染风险。加强对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金融基础设施,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内部治理、风险控制制度的严格要求,从审慎性公司治理、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其他激励性措施等方面强化市场纪律约束。新证券法不仅通过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完善股票、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制度来方便优质企业高效融资,还通过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引导资源向更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方向流动。
六是系统性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美国次贷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纷纷设立了专门的投资者保护局,证券业和监管部门一直在推进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先行赔付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新证券法进行了开拓性的立法框架设计,第六章系统性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将投资者适当性上升为法律制度,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创设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强化债权人利益保护,创造性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支持诉讼制度、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制度等。
七是扩展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效力。新证券法在域外管辖问题上实现了突破,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这是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效力首次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将我国证券法的执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适用范围扩展到我国属地管辖领域之外,为我国法院在证券法领域行使“长臂管辖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八是提高违法成本,实行大额罚款制度。新证券法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厘清了不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有利于促进市
2020年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该通知指出:2019年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作出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制度改革,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对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在司法审判中切实贯彻实施新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政策、司法解释。2020年7月15日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了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发行人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等内容。2020年7月31日《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该规定以司法解释形式确立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审理规则,规定了代表人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要求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调研修改工作,并于2021年12月30日由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计35条,分为一般规定、虚假陈述的认定、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过错认定、责任主体、损失认定、诉讼时效、附则等八个部分。重点围绕废除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与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细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主观过错、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计算和损失因果关系、诉讼时效等进行了明确和充实。该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零容忍要求,依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充实和完善了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市场制度供给,畅通了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夯实了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的规则基础,健全了中国特色证券司法体制,为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切实保障该司法解释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于2022年1月21日联合发布《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和证
2023年2月1日,证监会宣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在证券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即将新证券法规定的注册制在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各市场板块全面实行。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中证金融、证券业协会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165部,其中证监会发布的制度规则57部,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发布的配套制度规则108部。内容涵盖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执法、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精简优化发行上市条件。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将核准制下的发行条件尽可能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各市场板块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二是完善审核注册程序。坚持证券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基本架构,进一步明晰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职责分工,提高审核注册效率和可预期性。证券交易所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及时向证监会请示报告。证监会同步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同时,取消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三是优化发行承销制度。对新股发行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完善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四是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制度。各市场板块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统一实行注册制,完善重组认定标准和定价机制,强化对重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五是强化监管执法和投资者保护。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发行、保荐承销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细化责令回购制度安排。此外,全国股转公司注册制有关安排与证券交易所
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自2018年11月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经过4年的试点,注册制从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向沪深主板、全国股转系统全面推行,覆盖了沪深交易所主板、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至此,新证券法规定的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在证券市场全面落地,标志着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得到全面实施,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为了配合新证券法贯彻实施,组织研究会部分专家学者特别是参加证券法修订工作的同志编写本书。本书的特点是:(1)框架按照新证券法立法体例编排,共十四章,即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2)内容以新证券法章节、条款为主线,对全部226个条文,结合立法背景、学术研究成果、国外立法经验、实务操作等进行逐条评注解读,并在有关条款后附精选典型案例。(3)本书的组织者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是我国唯一以专门研究证券市场法治为宗旨的高端、权威学术机构,直接倡导、推动、参与了2019年证券法修改。作者队伍权威、专业、代表性强。编写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信证券的权威实务专家,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知名教授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们大多参与了2019年证券法修订的研究、咨询以及评估论证等工作。
本书是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组织的集体研究成果,吸
本书可供金融、证券系统从业人员,政府法治工作人员,立法、司法、仲裁机构人员,证券市场投资者,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拟上市公司董监高、董秘,高校、研究机构教学研究人员,金融学、法学本科生、研究生等学习理解证券法参考。对本书存在的不足之处,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郭 锋[1]
2023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