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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第7号)


  《毕节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8月29日经毕节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毕节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2025年8月29日毕节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和广场的建设与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本条例所称城市广场,是指城市内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公共设施和景观设施,供公众游憩或者进行纪念、集会、应急避难等公共活动的开放性空间。

  第四条  城市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开放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园和广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城市公园和广场建设与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级城市公园和广场的建设指导与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园和广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城市公园和广场的管理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园和广场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和广场的建设、服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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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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