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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线电管理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北京市无线电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7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殷勇
  2025年8月23日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护电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无线电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坚持促进发展、优化服务、科学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配合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广电、市场监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无线电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加强无线电频率协调、数据资源共享、监测检测和行政执法协作,推进无线电管理区域协同发展。

  第六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与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频谱资源协调和专业技术协作,提升军地无线电协同管理能力。

  第七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会同教育、科技、广电等部门组织开展无线电科普活动,普及无线电知识,宣传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依法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意识。

  第八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本市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科学配置无线电频谱资源,优先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频率使用需求,重点支持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频率使用需求。

  第九条 本市鼓励有关单位开展无线电频谱使用基础理论、关键技术和标准体系等研究,开发和利用有关无线电频谱资源,夯实新质生产力发展基础。

  第十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推动无线电频谱技术创新工作,聚焦电磁空间、安全通信和无线电技术应用等领域,建立健全一体化创新发展体系,构建高质量产业生态。

  第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本行业、本领域无线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业务的成果转化和开发应用,通过无线电技术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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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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