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21日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25年8月16日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四条 市级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市级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划定本市城区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五条 重大庆典活动需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