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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运城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


  
运城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2024年12月31日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6月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居民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所在的区域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村民住宅相对集中的区域等。

  第三条 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增强居民住宅区的火灾防控能力。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工作经费,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范围,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基层社会消防安全治理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组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培训、灭火应急预案制定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宣传、巡查、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协助开展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并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灭火应急预案,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练、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和救援救助等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帮助孤寡老人、独居残疾人和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排查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居民住宅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行业公约,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提高消防安全服务水平。

  第七条 居民应当学习必要的消防知识,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防火、灭火常识及逃生技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鼓励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疏散逃生器材。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使学生增强消防意识,掌握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

  第九条 鼓励居民住宅区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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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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