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5年5月22日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协调解决有关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事务。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是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负责。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居民住宅区有两个及以上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各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其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