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宜昌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已经2025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25年5月31日
宜昌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有效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提升公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分析拟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健康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活动。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具体评估参考范围清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健康影响评估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后对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领导,主动将健康理念融入所有政策,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机制,保障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力量,并将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指导实施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健康安全问题、影响因素及分布情况、居民健康需求及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状况等,为调整、完善健康影响评估内容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