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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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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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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关于促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家庭教育的指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关于促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家庭教育的指引》


    一、未成年人上网的主要风险与问题

    (一)不良信息影响根据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不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内容可分为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在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在直播间观看、打赏“擦边”主播,模仿直播间其他网友评论发布低俗语言与主播互动;在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充值阅览软色情漫画长达近两年。

    (二)个人信息泄露

    案件反映,部分未成年人使用个人信息注册网络账号,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网络社交软件中上传隐私信息和私密照片。部分家长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意识不足,在网络平台公开“晒娃”,随意发布孩子的姓名、学校、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泄露存在网络安全风险,可能导致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如在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因轻信网友赠送皮肤的谎言,点击不明链接泄露支付密码,导致财产损失;在某猥亵案中,未成年人因轻信结交不良网友,向他人传播其私密信息,导致多次遭受猥亵。

    (三)网络欺凌

    案件反映,未成年人因校园纠纷或网络社交纠纷引发网络欺凌的案件时有发生;部分案件中,面对孩子发生的纠纷,家长不能理性处理,导致纠纷升级,引发对孩子的二次伤害。如在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因追星在网络上辱骂他人,经法庭教育后进行赔礼道歉;在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未成年人因校园纠纷,为报复同学,在网上散布同学的“黄谣”,严重伤害该同学身心健康,经法院判决其监护人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在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家长未妥善处理子女同学之间的纠纷,在学生家长群中谩骂他人,经法院判决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四)网络沉迷

    案件反映,部分未成年人通过冒用、盗用家长或其他成年亲友的身份信息、租借设备、购买成年人账号等方式绕过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规避平台的防沉迷措施。部分家长也未对未成年人的用网行为进行有效的教育引导和及时的干预,存在监护不到位的情况。如在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家长在未采取任何限制措施的情况下,即为未成年人配备个人手机、使用家长身份信息注册网络账号,导致未成年人长期沉迷于某款网络游戏;在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从小学五年级至初一的三年间,半夜偷用家长手机看短视频,家长未能及时发现。

    (五)非理性消费

    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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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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