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
(2023年11月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决策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负责决策草案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拟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决策机关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提出下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二)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对照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任务清单和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优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三)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等部门研判、筛选决策事项,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主要依据等。
第六条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完成后,由司法行政部门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