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2023年10月25日吐鲁番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原则,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可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政府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
(三)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且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规章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规章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负责审查规章草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承担起草规章草案的具体工作,并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规章制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规章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每条可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除内容复杂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征集下一年度规章项目建议。征集方式包括:
(一)向社会公开征集(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二)向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征集;
(三)走访基层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征集。
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有关单位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研究,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规章项目建议。
第九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名称;
(二)调研论证报告;
(三)有关立项依据及参考资料;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立项申请材料应当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对规章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项目建议进行审查筛选和评估论证,充分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申报立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立法权限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作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在制定或者修改中的;
(三)与上位法不一致、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的;
(四)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将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五)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或者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六)属于计划、规划、技术标准和执法层面协调解决事项的;
(七)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规章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