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2023年8月30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台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已于2023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台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台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保障促进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平台、共享资源等方式所实施的合作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职业院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和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三条 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合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企合作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促进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二)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有关规定,优化职业教育资源的结构和布局;
(三)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目标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
(四)定期召开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听取校企合作等有关工作情况报告,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对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六)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和奖励;
(七)加强与职业教育创新试点地区的合作交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职业教育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大数据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税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的相关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引导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支持、引导职业学校和企业建立校企合作通道,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