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常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金虎
2021年4月21日
常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治责任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企业生产、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采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及装修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巡查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以及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公路、港口码头的日常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辖市(区)人民政府对上述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鼓励、支持扬尘污染防治技术、监测监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防治责任
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扬尘污染应急响应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扬尘的,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企业日常管理;
(二)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方式,控制粉尘、扬尘污染;
(三)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绿化、遮盖厂区内裸露地面,硬化道路,定期清扫、洒水降尘;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支付;
(二)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三)综合协调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建设项目有监理单位的,委托监理单位监督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应急管控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前进行平整土地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的,应当采取设置围挡、分区作业、硬化工地主要出入口、冲洗车辆等防尘措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并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扬尘污染行为。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以及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三)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具备条件的施工工地,应当在主要出入口和扬尘重点监控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其中占地五千平方米以上以及其他重点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扬尘污染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