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公告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公告


  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杭州、法治杭州,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与司法强制威慑并举,现就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发布本公告。

  一、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人民法院先行通过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但不得转移财产逃避后续执行。

  三、当事人不履行的,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凡在杭州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