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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于2020年12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3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30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2020年12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三章 旅游产业融合

  第四章 景区(点)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乡村旅游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增强旅游发展新功能,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旅游业成为区域战略性支柱产业,构建自治州全域旅游共建共享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规划引导、产业扶持、服务保障、市场规范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利用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及文化、科技等旅游资源,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相关产业深度融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新模式。

  
第四条 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行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互促进、共同提升。

  
第五条 自治州建立健全党委统筹,州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乡(镇)主要负责人抓落实的全域旅游工作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重大问题,并将促进全域旅游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六条 自治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域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基础设施维护、旅游安全监督、秩序维护、纠纷处理、文明旅游宣传和公民文明素质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支持全域旅游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等。

  加强投融资机制和渠道建设,对重点旅游企业和各旅游业态经营者给予金融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全域旅游发展的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新疆是个好地方品牌,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旅游品牌形象和宣传推广主题。

  旅游品牌形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章规划引导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上一级旅游和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运输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严格保护、整体布局、优化利用的原则,体现自治州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特征,以景区(点)为核心,优化旅游观光区、休闲度假区、旅游产业集聚区以及旅游综合体空间布局,促进各个景区(点)和旅游特色小镇、乡村旅游以及相关旅游产品差异化发展。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相关规划时,应当优先满足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促进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等发展,合理预留旅游发展空间。

  
第十三条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规划督查、评估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对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景区(点)等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旅游产业融合


  
第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旅游发展需求,增加绿地、公园、广场、旅游厕所等公共空间供给,建设生态绿道和主题公园,拓展休闲旅游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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