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217号
《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宁
2021年4月1日
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行业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形式引导村(居)民增强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公安、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依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公益宣传,组织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鼓励探索建立古树名木生态效益补偿、保险等制度,提高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认定
第九条 古树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城市规划区内的三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二级以上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第十条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可以认定为名木:
(一)国家领袖人物、外国元首或者著名政治人物所植的树木;
(二)国内外著名历史文化名人、知名科学家所植或咏题的树木;
(三)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且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四)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五)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十一条 省绿化委员会组织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立全省联网的古树名木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实行认定制度,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进行认定和公布:
(一)名木和一、二级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和公布;
(二)三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和公布。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10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普查。
普查应当按照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统一登记、拍照、定位、鉴定等,并将调查信息录入全省古树名木信息管理数据库。
古树名木调查中应当严格按照古树名木鉴定规范开展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