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0号
《湖南省档案条例》于2025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湖南省档案条例
(2025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档案机构和队伍建设,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档案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明确人员管理本单位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档案、党史、地方志、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配合开展档案公益宣传,支持档案事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跨区域、跨行业交流合作,参与国际档案专业组织活动和友好交流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献、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加强专家型、应用型人才培养,鼓励建设档案人才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
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和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相关制度,提供档案安全保管场所,合理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维护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可用和安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内设机构的业务指导。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做好本机构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定期移交;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并负责审核所属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村(社区)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负责档案工作。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当将档案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
第九条 档案馆的设置、变更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档案馆包括国家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国家档案馆分为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收集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后施行。
国家档案馆应当配备与其职责和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收集本馆分管范围内的档案;按照规定整理、保管档案;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采取各种形式研究、开发利用档案资源;开展档案宣传教育,发挥档案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文化教育功能,更好地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