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促进条例》于2025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促进条例
(2025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开放举措、开放平台、开放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发挥“一带一部”区位优势,统筹开放与发展、改革、创新、安全的关系,坚持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放型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将开放型经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对外贸易、招商引资、对外经济合作、对外事务、对外宣传等协同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开放型经济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树立开放理念,增强开放意识,加强开放型经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举措、成效等的宣传、解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开放型经济促进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外事侨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公安、国安、司法行政、数据以及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放型经济促进相关工作。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监察、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为开放型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
贸促会、工商联、侨联、科协、对外友协等群团组织应当加强与国内国际商协会联络交往,促进国内国际合作,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
第二章 开放举措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构建统一市场基础制度、市场基础设施、政府行为尺度、市场监管执法、要素资源市场和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要求,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止妨碍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
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在开放型经济促进工作中探索创新。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外来投资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外来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针对外来投资企业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资质认定、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和许可等方面制定、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差别化政策措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地方优势和特色产业加快外向发展,培育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省级外贸特色产业集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加大外贸公共服务供给,引导经营主体开展外贸业务。
支持企业以及出口产品的境内外专利申请、国际商标注册、国际通行质量体系认证、国际市场营销体系建设等活动。鼓励发展产业集群品牌,推动形成具有湖南地域特色的外贸公用品牌。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搭建内外贸交流合作平台,促进国内国际市场供采对接,培育内外贸一体化商品交易市场。
鼓励和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有序布局海外流通设施以及国际营销服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发展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新型易货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数字贸易、绿色贸易,加快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完善服务贸易发展机制,优化服务贸易结构,提升服务贸易标准化水平,发展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贸易,推动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出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发展文化贸易,健全文化贸易合作机制,大力发展数字文化贸易,培育文化贸易竞争新优势。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省招商工作统筹协调,鼓励开展跨区域招商合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应当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开展特色化、差异化招商,优化创新招商模式,建立健全招商引资信息跟踪机制和重大招商项目全流程服务机制;组织建立由商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投资促进工作机制,加强专业招商队伍建设。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区赴国(境)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支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业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以市场化、专业化方式组建队伍开展招商引资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应当为招商团组因公出国(境)洽谈重点招商项目提供快速便捷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
支持以湘商回归、校友回湘、湘智兴湘等形式进行招商引资。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