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号
《焦作市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已经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8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焦作市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2025年8月28日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
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农村公路以及农村公路与国省道干线平交路口上设置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测速显示仪、视线诱导设施、护栏、栏杆、减速丘(带)、凸面镜等用于保障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设施。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安全便民、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监管责任体系,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