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2024年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24年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
政府投资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的方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量入为出、适度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持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推动政府投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开展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指导区、县 ( 市) 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财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数据资源、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符合。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市本级财政预算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运用数字化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投资决策质量,规范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提升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新增政府投资项目的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储备项目申报,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及时更新项目储备库。 市有关部门或者项目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等申报储备项目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有效反映民生需求。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每年在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具备近期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项目组织开展前期研究。
前期研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等。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研究需要安排合理费用用于项目前期研究。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前期研究情况,对项目的必要性、需求与产出、选址与要素保障、建设运营、投资融资、影响效果、风险管控等方面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建议,将拟实施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策。
经市人民政府决策确定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纳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未纳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