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白城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已由白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于2023年4月4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13日
白城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
(2022年12月29日白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白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活动,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建筑外立面是指城市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侧立面。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研究解决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权限做好辖区内城市建筑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成片区城市建筑外立面统一改造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外立面的广告牌匾、门面装饰装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应急、公安、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市建筑外立面风貌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城市建筑外立面风貌的规划设计,应当遵循城市建筑与自然生态统一协调、环保美观、互融共生的原则。
城市建筑外立面色彩应当根据色彩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材质、色彩等与建筑主体风格、自然景观相协调。
鼓励在城市建筑外立面设计中体现地域特色,传承历史文化风貌。
第六条 确定城市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是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权属不清的建筑,该建筑管理人是维护管理责任人。
(二)建筑物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所有权人与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建筑外立面日常维护管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