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前开展鉴定工作的指引
(2020年7月9日审判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缩短审理时限,提高办案质效,及时化解矛盾,规范在诉前调解阶段开展鉴定工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对当事人起诉时明确有需要鉴定事项的下列民事案件,立案庭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案件分流到诉调对接中心开展诉前调解: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五)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其他民事案件。
诉调对接中心应当在调解员名册中选择专业调解员与1名立案庭调解法官、1名审判业务庭法官共同组成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及鉴定工作,立案庭调解法官的助理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调解小组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期限为30日,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第四条 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需要通过鉴定明确相关事实的,调解小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调解小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三家鉴定人及委托顺序;协商不成的,由调解小组向司法辅助中心移交鉴定申请。司法辅助中心应当于7日内在鉴定人名册内摇珠确定鉴定人及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