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执法规定
(2025年10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公布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树立行政执法队伍良好风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中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文明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执法相关工作。
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文明执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注重言行文明,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第五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未配发的,着装应当正式整洁。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仪容端庄,仪表整洁,举止文明,行为得体。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安全文明驾驶车辆,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持执法车辆外观整洁,标志标识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