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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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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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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智慧蓉城促进条例

  
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成都市智慧蓉城促进条例》已于2025年8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


  
成都市智慧蓉城促进条例


  
(2025年8月28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应用与发展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数字中国战略,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智慧化发展,更好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蓉城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智慧蓉城,是指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化场景,推进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经济运行一屏通览、社会诉求一键回应、数据资源一网通享为主要内容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打造管理服务精和便捷高效的智慧城市。

  第三条  智慧蓉城促进及其相关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创新驱动、集约统筹、共建共享、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原则,全面提高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满足市民美好生活需求。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慧蓉城工作的领导,将智慧蓉城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智慧蓉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智慧蓉城建设工作,负责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建设、指挥协调和指导督促,推进重点领域应用场景体系建设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智慧蓉城建设运行的统筹推进、指导督促等工作。

  市和县(市、区)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智慧蓉城建设运行中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保密、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对智慧蓉城建设运行中的数据保密管理、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和商用密码应用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对智慧蓉城建设运行中相关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测评等工作的督促指导。

  市和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智慧蓉城建设运行和应用发展相关工作,保障本部门、单位系统稳定运行,创新智慧化应用场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智慧蓉城建设专项规划,明确智慧蓉城建设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智慧蓉城建设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七条  本市构建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

  (一)市城市运行管理平台统筹市级部门和县(市、区)城市运行管理,负责城市运行状态监测分析、预警预判和重大应急突发事件指挥调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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