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淮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淮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已由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8月26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3日


  
淮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25年8月26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健全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将古树名木的普查、补充调查、鉴定、保护设施建设、专业养护等保护管理经费以及日常养护补助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本级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加强工作协同,统筹古树名木保护的制度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宣传普及古树名木保护知识,支持古树名木科学保护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鼓励结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运河文化、红色文化传承教育,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讲好古树名木故事,传承古树名木文化。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捐、认养、公益宣传、科普教育、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对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对省人民政府决定提级保护的古树,按照提级后的等级保护。

  第九条  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可以申请认定为名木:

  (一)国家领袖人物、外国元首或者著名政治人物所植的树木;

  (二)国内外著名历史文化名人、知名科学家所植或者咏题的树木;

  (三)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活动场所、名人故居等,且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四)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五)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到微信
微信“扫一扫”二维码,即可分享链接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