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49号)
《南宁市宾阳炮龙文化保护规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
南宁市宾阳炮龙文化保护规定
(2024年8月29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宾阳炮龙文化的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宾阳炮龙文化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宾阳炮龙文化,是指与宾阳炮龙相关,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价值的宾阳炮龙节、游彩架民俗、宾阳八音传统音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其他文化表现形式。
本规定保护的对象包括:
(一)农历正月十一游彩架、灯酒会、舞炮龙习俗;
(二)扎龙、舞龙等传统技艺;
(三)彩架、莲花灯等制品制作技艺;
(四)宾阳八音等传统音乐;
(五)器具、设施等实物和场所;
(六)其他与宾阳炮龙相关的文化表现形式。
法律、法规对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对象中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尊重习俗、传承发展和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实施保护工作。
宾阳县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宾阳炮龙文化活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
宾阳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