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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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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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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5年7月22日通过的《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2025年7月22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四章  监督与治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规划科学,防止规划失误和规划折腾,加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监督、治理以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等活动的管理,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国土空间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底线思维、系统治理、区域协调、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外不得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决策机制和协同机制,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监督、治理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做好特定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监督、治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监督、治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监督、治理等经费以及因规划变更导致的政府补偿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港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时,应当将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首要参考。当决策意见与审议意见不一致时,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暂缓决策,在进一步组织论证后方可决策。

  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出席会议的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参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会议议题须有市规划委员会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可通过。与会人员的意见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一并上报。

  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作为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数字底座。各有关部门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定期收集、更新、整合、提交国土空间有关数据信息,形成覆盖全域、动态更新、科学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为基础,会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修改提供技术支撑。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国土空间相关公共数据共享,推动实现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国土空间的数据目录以及数据格式、更新频率、共享方式等规则。

    
第二章 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八条  本市按照下列要求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一)编制市级总体规划和区级总体规划。镇级的总体规划与区级总体规划合并编制,原则上不再单独编制;

  (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特殊类型详细规划;

  (三)编制特定领域、特定区域或者流域等能够体现特定功能,并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专门安排,或者有明确空间资源需求的专项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要相互协调,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第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当以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整合地籍调查、确权登记、海洋调查、海岸线勘测、交通调查等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形成完整、准确、统一的底图。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海洋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港务、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职责实施海洋资源环境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并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洋水文、水深、地形地貌、生物多样性等调查监测数据和评价成果。

  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人员出行特征、交通系统运行特征和国土空间组织效率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交通调查,每年开展补充调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及其各年度变更调查、各类专项调查和日常变更调查等。

  第十条  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依法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国土空间规划获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强化社会监督,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机关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公布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和发布便于公众理解的规划版本。

  第十一条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总体安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落实国家安全、区域协调发展和主体功能区等国家重大战略;

  (二)建立农业、生态、城镇等主体功能空间总体格局,明确用地用海布局、生态空间结构,制定空间开发保护目标与策略指引;

  (三)确定规划分区、底线管控要求以及各类约束性指标;

  (四)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综合防灾体系等支撑体系;

  (五)加强自然资源、历史文化保护与利用;

  (六)规划传导与规划实施管理机制;

  (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区级总体规划应当落实市级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明确各区的发展目标与指标、空间格局,细化安排各类要素配置。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园林、水务、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和单位,在总体规划中划示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等规划控制线,在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具体边界和管控要求。

  第十二条  市级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组织编制,先由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区级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区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备案。

  总体规划提请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时,应附市规划委员会全部审议意见。

  第十三条  因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或者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需要修改市级总体规划的,市人民政府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区级总体规划的,区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一)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

  (二)行政区划调整;

  (三)国家重大战略调整;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建设;

  (五)经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需要修改总体规划;

  (六)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修改总体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定城镇、农业农村、特殊区域等详细规划单元。城镇单元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农业农村单元编制村庄规划,城乡交界、海域海岛、生态保护等特殊区域单元编制特殊类型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不同层级深度分为单元层次和地块层次。两个层次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并编制。

  单元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主导属性、发展规模、底线约束、功能布局、配套设施、公共空间、资源利用等总体管控要求和相关单元的协同要求。

  地块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在遵循单元详细规划管控要求的基础上,明确用地布局并确定地块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具体管控指标和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层次详细规划确定用地规划条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实行弹性管控的目录和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底线管控要求,统筹保障农村村民居住、乡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需求,明确耕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

  第十七条  特殊类型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乡交界、海域海岛、生态保护等区域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管控内容。

  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特殊类型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家和省对特殊类型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国家、省、市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特殊类型详细规划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专项评估的,应当在规划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组织开展。

  村庄规划根据需要统筹编制。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在村内公示不少于三十日,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特殊类型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论证修改的必要性,一并提出论证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执行。

  详细规划修改方案涉及改变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程序修改总体规划。涉及调整专项规划空间管控要求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在详细规划中确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突破单元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地块详细规划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收集汇总市、区编制需求后制定目录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未列入清单的,相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求,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审查:

  (一)耕地保护、生态廊道、生态修复、海岸带及海洋空间;

  (二)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三)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

  (四)综合交通体系、地下空间、竖向控制;

  (五)与规划和自然资源职责相关的战略发展重点地区、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

  (六)其他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专门安排或者以空间资源需求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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