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通过的《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2025年7月30日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重点区域
第三章 预警措施
第四章 响应措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区域协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及其引发的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的预警、响应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对辖区内暴雨灾害频发多发的重点区域实行重点治理。
第三条 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预防为主、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暴雨灾害防御、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应急处置体系,划定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区域,领导、指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暴雨灾害响应和救灾工作。
第五条 气象、水文、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负责暴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参与暴雨灾害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民政、文化广电旅游、消防救援、海事、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暴雨灾害的预警传播和响应工作,负责预警与响应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组织、风险隐患排查、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灾情险情报告等具体工作,以村(社区)为单元,划分责任网格区,明确并公布转移责任人,对独居老人、伤残人士、留守儿童、孕妇等特殊群体摸清底数、优先转移安置。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隐患排查、人员转移避险、灾情险情收集上报等暴雨灾害预警、响应和保障工作,结合本地生产生活习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机制,组织村(居)民开展自救互救。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将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的暴雨灾害防御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八条 县(市、区)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应对暴雨灾害的防汛应急预案,每年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汛前应急演练。
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专项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气象、水文、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和单位,结合本职工作和实践经验,科学编写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知识宣传读本。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暴雨灾害相关法律法规和防御知识,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公众对暴雨灾害的响应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公益宣传。
第十条 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成绩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方式。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重点区域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点区域,是指根据历史资料记录,暴雨、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频发多发的地区以及边远山区镇村、与相邻地市交界镇村等区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文、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普查暴雨灾害的基本情况,建立灾害数据库。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对容易发生暴雨、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的区域进行评估,提出划定重点区域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每五年全面更新一次。重点区域的划定根据暴雨灾害防御形势的变化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区域的具体范围以镇(街道)、村(社区)、自然村、风险点等为单元进行划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重点区域内的镇(街道)、村(社区)、自然村、风险点等,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将存在致灾风险的河道、下水道、道路、桥梁等重要设施,以及山塘水库、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风险点等列为重点监管区域,设置明显标识。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建立重点区域暴雨灾害风险预判制度,关注暴雨天气变化及其可能引发的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做好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准备。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指导重点区域内的镇(街道)、村(社区)、自然村、风险点等责任主体根据不同暴雨灾害类型细化应急预案,加强汛前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气象、水文、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重点区域内的暴雨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强化科技监测手段,完善监测站网。重点区域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开展规划、建设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暴雨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和维护工作,并根据需要补充设置人工雨量观测筒、水位尺等监测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