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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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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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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2025年8月28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已于2025年9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9日


  
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2025年8月28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名人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促进产城人文融合发展,彰显绍兴“鉴湖越台名士乡”的历史文化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名人文化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合理利用以及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名人文化资源中文物、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名人文化资源,是指与本市历代以及当代名人的工作、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相关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资源。包括:

  (一)故居、旧居、旧址、遗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

  (二)档案、文献、作品、手稿、声像资料以及其他实物;

  (三)名人的形象、事迹以及具有重要影响的节会活动、文艺创作、口述记忆、地名、技艺、习俗等;

  (四)具有代表性的其他文化资源。

  第四条  名人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尊重史实、属地管理、科学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保护利用政策,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将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六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名人文化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利用、宣传推广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出版、民族宗教、退役军人事务、档案、地方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社科联、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相关名人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

  支持、引导名人后裔以及有关社会力量建立名人文化资源相关的社会组织,推动名人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支持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名人文化资源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中的咨询、论证、评审等作用。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九条  本市建立名人文化资源名录制度。资源名录应当载明资源名称、年代、类型、地理位置等内容。

  名人文化资源的调查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档案、地方志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名人文化资源的普查和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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