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二十六号
《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已于2025年7月23日由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
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
(2025年7月23日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四章 考核与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和保障林长制的实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长制的实施。
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各级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制度。
责任区域内涉及湿地、草地、自然保护地等相关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由林长统筹协调相关责任部门予以落实。
第三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党委领导、部门联动的原则,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社会参与、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气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将林长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林长制工作的正常运行。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林长制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推动下列工作:
(一)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严守生态红线,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科学推进国土绿化,加强森林生态修复,推广水土流失治理“长汀经验”,强化森林经营,提高森林质量;
(三)深化林业综合改革,巩固提升林改“武平经验”,发展绿色生态富民产业;
(四)加强森林资源监测监管,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防治林业有害生物、防范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等森林管护能力;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基础配套服务体系,充实基层管护力量,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
(六)其他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
第七条 本市全面实施林长制,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体系。
市、县(市、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副林长协助林长开展工作。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配套设立森林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