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酒泉市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于2025年7月24日经酒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9月25日经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3日
酒泉市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
(2025年7月24日酒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更好发挥农田防护林在保障耕地和粮食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田防护林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田防护林是指配置在农田周边、田间道路、沟渠田坎等区域,以保护农田、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作物影响、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提高农业生产质量提供保障的综合性防护林体系。
农田防护林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防护林数字化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林网分布、健康状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田防护林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农田防护林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将农田防护林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和林长制考核体系。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防护林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筹农田防护林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负责农田外防护林网建设、管理和保护,对木材经营加工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林网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三)自然资源部门统筹保障农田防护林用地。
(四)水务部门负责农田防护林生态用水保障工作。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木材经营加工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协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履行农田防护林管理和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