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达州市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条例》已由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8月29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
达州市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条例
(2025年8月29日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用植物,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药用植物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野生药用植物,包括在原生地天然生长和经人工培育后自然生长的药用植物。
第四条 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分类保护、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解决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保护与利用经费纳入同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工作,及时制止非法采集行为并向有关部门移送违法线索。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区内野生药用植物、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中的药用植物的保护与利用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内野生药用植物的保护与利用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野生药用植物的保护与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意识。
第八条 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工作,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和咨询等服务。